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56號
原 告 黃兆佃
郭堂榮
許雪玲
林春霖
謝來福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誼菁(即王永智
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誼菁(即王永智之繼承人)等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黃兆佃、郭堂榮、許
雪玲、林春霖、謝來福分別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1,918元、5
41,918元、50萬元、75萬元、75萬元,各應繳裁判費5,950元、5
,950元、5,400元、8,150元、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各500元外,尚應分別補繳5,450元、5,450元、4,900元、7,65
0元、7,65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TYDV-113-訴-3056-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