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梁楊智惠
梁玉季
梁峻瑋
梁偉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承篂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72,033元,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102,1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CHDV-112-重家繼訴-15-20241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