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A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
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
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
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兩造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又
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按期給
付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查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A02、A03
自本案聲請之日即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其死亡時止,按月
於每月5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萬元整,又聲
請人A01為男性、係0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59歲,依內政部
公布之112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所載,該年齡之平均餘命為2
2.82年,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
期間,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240萬元(計算式:1萬元×2人×12月×10年),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聲
請費用2,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
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原本係照正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羽薇
PCDV-113-家聲-104-20241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