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林庚良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勝鴻等83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835,415元【計算式:5,0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674.3
4平方公尺(土地面積)×569/1680(原告應有部分)=2,835,41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72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4,72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