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欣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慧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及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
前第77條之2第2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明定就施行前已繫
屬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分別
定有明文。觀諸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之上訴聲明為「一、
原判決駁回關於上訴人後開第二項至第七項之訴部分廢棄。二、
㈠先位聲明: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泰人壽)間就如附表1所示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存在。㈡
備位聲明: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除另有標示者外
,下同)6,850,975元、美金30,548元及澳幣6,108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
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620,04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被上訴人應連
帶給付上訴人871,250元及美金51,341元,及自原審判決附表7所
示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五、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357,1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六、國泰人
壽應給付上訴人9,374,929元、美金49,216元及澳幣6,108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經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至第6項核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就上訴聲明第2項部分,屬預備
合併之訴訟,依上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擇高認定之,
其中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1萬元、美金22,000元、
澳幣3,000元(即以如附表所示各保險契約之保額差額之總額計
算,詳如附表);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850,975元、美
金30,548元、澳幣6,108元,以兩者中價額高者定之,即上訴聲
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50,975元、美金30,548元、澳
幣6,108元。上訴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20,047元;上訴
聲明第4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71,250元、美金51,341元;上訴聲
明第5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57,167元;上訴聲明第6項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9,374,939元、美金49,216元、澳幣6,108元,則上訴
聲明第2項至第6項之訴訟標的價額、金額合計為19,074,378元(
計算式:6,850,975元+620,047元+871,250元+1,357,167元+9,37
4,939元=19,074,378元)、美金131,105元(計算式:美金30,54
8元+美金51,341元+美金49,216元=美金131,105元)、澳幣12,21
6元(計算式:澳幣6,108元+澳幣6,108元=澳幣12,216元),復
就其中美金及澳幣部分,以本件起訴日即111年10月7日之臺灣銀
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為1比31.94換算、澳幣兌換
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為1比20.67換算,折合新臺幣分別為4,187,
494元(計算式:美金131,105元×31.94=4,187,494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下同)、252,505元(計算式:澳幣12,216元×20.67=25
2,50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23,514,377
元(計算式:19,074,378元+4,187,494元+252,505元=23,514,37
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464元,至於各項上訴聲明中關於
利息請求部分,因本件係於111年10月7日起訴,依112年11月29
日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係以一訴附帶請求之
性質,均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編號 保單號碼 險別名稱 上訴人主張保額 原判決認定保額 保額差額 3 0000000000 富利年年終身保險 500萬 380萬 120萬 4 0000000000 富利年年終身保險 230萬 143萬 87萬 8 0000000000 新添美年年2、6年期 21千美金 14千美金 7千美金 38 0000000000 幸福人壽超值增額終身 200萬 146萬 54萬 40 0000000000 添鑫終身壽險 40萬 解約 40萬 41 0000000000 澳利優澳幣 13千澳幣 10千澳幣 3千澳幣 45 0000000000 美利225終身保險 21千美金 16千美金 5千美金 55 0000000000 美利225終身保險 21千美金 16千美金 5千美金 56 0000000000 美利225終身保險 21千美金 16千美金 5千美金 保險差額之總額:301萬元(計算式:120萬+87萬+54萬+40萬=301萬)、美金22,000元(計算式:7,000+5,000+5,000+5,000=22,000)、澳幣3,000元
TPDV-112-保險-15-20241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