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359號
上 訴 人 吳榮洲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被上訴人 吳榮哲
訴訟代理人 何昇軒律師
被上訴人 楊秀新
吳榮祐
吳榮鑫
吳榮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12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上訴人吳榮佑」之記載,應更正為「
被上訴人吳榮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盧軍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佳姿
TPHV-111-家上-359-20241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