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7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永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參仟捌佰陸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永鈞於民國112年0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8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9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2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0月16日止累計799,059元正未給付,其中769,929元為本
金;29,13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黃永鈞於民國112年06月29日向
債權人借款814,209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9日起至民國
119年06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累計764,808元正未給付,其中
737,170元為本金;27,63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9791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69929元 黃永鈞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2.72%計算 002 新臺幣 737170元 黃永鈞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2.72%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3-司促-19791-20241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