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3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蘭智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398
號、第16532號、第17296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3179
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由本院裁
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蘭智維犯如附表所示之貳拾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及沒收。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有
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蘭智維無販售遊戲帳號、遊戲幣、遊戲點數、遊戲寶物、超
商點數及換匯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
列行為:
㈠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或得利之犯意,先以
購買遊戲幣為由取得附表編號1至3、5至6、11、13至15、17
至20所示之金融帳戶使用權限,再分別以附表編號1至3、5
至6、10至15、17至20所示方式對各該編號所示被害人施用
詐術,致附表編號1至3、5至6、10至15、17至20所示被害人
陷於錯誤,且附表編號1至3、5至6、11、13至15、17至20所
示被害人分別於各該編號所示時間,匯款至各該編號所示金
融帳戶,附表編號10、12所示被害人則直接提供GASH點數卡
之序號及密碼予蘭智維。
㈡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以購買遊戲幣為由取得附表編號4、
7、9、16所示之金融帳戶使用權限,再分別以附表編號4、7
、8、9、16所示方式對各該編號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附
表編號4、7、8、9、16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且附表編號4
、7、9、16所示被害人分別於各該編號所示時間,匯款至各
該編號所示金融帳戶,附表編號8所示被害人則以超商代碼
繳費方式直接付款予蘭智維。嗣因附表所示被害人察覺有異
,始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編號1至11所示被害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
分局;附表編號12所示被害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
局;附表編號13至20所示被害人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蘭智維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附表所示被害人、同案被告李培維、徐福鴻、
謝承孝、謝良弦、王依雯、李若偉、余聲科、余婉琪、施真
妮、證人曾語宸、陳明進、林美玲、林芸姍、謝玲玲、游哲
浩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匯款交易明細、網銀交易
明細截圖及翻拍照片、附表所示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被告星城遊戲會員基本資料及儲值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翻拍照片、臉書遊戲玩家、寶物及
超商點數交易社群網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
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
民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其中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
同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一、詐欺犯罪:指下列各
目之罪:㈠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同條例第47
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此係
就犯詐欺犯罪之行為人新增自白減刑之寬免,應依一般法律
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論處。
㈡罪名及罪數
⒈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
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如附表編號10、12所為,係刊登不實販售遊戲帳號廣
告,致告訴人曾奕晨、鄧福軒陷於錯誤而交付點數卡之儲值
序號及密碼,該點數卡之儲值序號及密碼係可將等值之點數
儲值在會員帳號內,以供會員進行線上遊戲等數位娛樂,無
法直接為交易、支付工具,應屬於具有財產價值之不法利益
。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5至6、11、13至15、17至20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13罪);就附表編號10、12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而犯詐欺得利罪(共2罪);就附表編號4、7、8、9、16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5罪)。公
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0、12所為係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洽,惟因起訴法條與本院據以
對被告論處罪名之條文同一,自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又
檢察官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核與起訴書所載附表編號10所
示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亦應併予審理。另被告就附
表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刑之加重事由之說明
就被告是否該當累犯一事,因起訴意旨就此未為主張,亦未
具體指出證明方法,經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
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意旨,本院尚無庸依職權調查並為
相關之認定,惟關於被告之前科、素行,仍將列為量刑因子
予以審酌。
㈣刑之減輕事由之說明
查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附表編號20所示犯行已如前述
,且於本院審理時亦與該編號所示被害人以新臺幣(下同)
3,500元調解成立並當場給付完畢,有本院調解筆錄可憑(
院卷第243至244頁),堪認被告實際上已自動繳交該次犯行
之犯罪所得,爰就此部分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
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所為其餘部分犯行,因無證據佐證
被告有自動繳回犯罪所得,爰不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
㈤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
具有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而以附表所示
之方式詐騙他人,侵害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所為殊
值非難。惟念被告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事後僅與附
表編號4、20所示被害人調解成立,並賠償附表編號20所示
被害人完畢。兼衡被告各次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並考
量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
情狀(院卷第227頁),及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所示之素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4
、7、8、9、16所示犯行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斟
酌被告為本案犯行之時間,數次犯行所應給予刑罰之加重效
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
情狀,分別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
行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沒收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適
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㈡扣案之紅米7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1支,係被告供本
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院卷第
225頁),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宣告沒收。
㈢又被告因本案犯行而獲有附表所示被害人給付之款項或支付
利益之犯罪所得,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除附表編號20所示
犯行之犯罪所得已實際返還予該編號所示被害人,而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外,被告所獲取之
附表編號1至19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爰均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均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瀚濤提起公訴,檢察官邱宥鈞移送併辦,檢察官
毛麗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或給付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主文 1 吳錦銘 (提告) 被告在臉書英雄遊戲帳號交易社群網頁,以「張秉暐」名義刊登販售遊戲帳號之不實訊息,吳錦銘上網瀏覽後,使用通訊軟體與「張秉暐」聯繫,因而陷於錯誤,同意匯款購買遊戲帳號。 民國112年4月2日6時58分許,匯款7,000元 李培維中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蘭智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紅米7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胡仕靖 (提告) 被告在臉書社群網頁以「張秉暐」名義刊登販售特戰英豪遊戲帳號之不實訊息,胡仕靖上網瀏覽後,使用通訊軟體與「張秉暐」聯繫,因而陷於錯誤,同意匯款購買遊戲帳號。 112年9月30日21時40分許,匯款2,000元 徐福鴻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蘭智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紅米7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許家豪 (提告) 被告在臉書貨幣兌換社群網頁,以「金英俊」名義刊登匯兌人民幣之不實訊息,許家豪上網瀏覽後,使用通訊軟體與「金英俊」聯繫,因而陷於錯誤,同意匯款兌換人民幣。 112年11月3日1時20分許,匯款16,020元 謝承孝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蘭智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紅米7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薛宇楨 (提告) 被告以臉書暱稱「董小安」名義使用通訊軟體與薛宇楨聯繫,對薛宇楨佯稱:可販售CS2遊戲幣云云,致薛宇楨陷於錯誤,同意匯款購買遊戲幣。 112年11月15日3時26分許,匯款14,450元 謝良弦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蘭智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紅米7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鐘昱凱 (提告) 被告在臉書遊戲帳號交易社群網頁,以「董小安」、「董志方」名義刊登販售遊戲帳號之不實訊息,鐘昱凱上網瀏覽後,使用通訊軟體與「董小安」、「董志方」聯繫,因而陷於錯誤,同意匯款購買遊戲帳號。 112年11月15日18時3分許,匯款6,000元 王依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蘭智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紅米7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陳睿為 (提告) 被告在臉書遊戲點數販售社群網頁,以「金英俊」名義刊登販售遊戲點數之不實訊息,陳睿為上網瀏覽後,使用通訊軟體與「金英俊」聯繫,因而陷於錯誤,同意匯款購買遊戲點數。 112年11月16日16時57分許,匯款2,500元 李若偉樂天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蘭智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紅米7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莊承嶧 (提告) 被告以臉書暱稱「陳文凱」名義使用通訊軟體與莊承嶧聯繫,對莊承嶧佯稱:可販售原神遊戲帳號云云,致莊承嶧陷於錯誤,同意匯款購買遊戲帳號。 112年11月21日22時18分許、23時59分許,匯款1,500元及500元 余聲科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蘭智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紅米7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劉彥孜 (提告) 被告以臉書暱稱「陳文凱」名義使用通訊軟體與劉彥孜聯繫,對劉彥孜佯稱:欲以港幣兌換臺幣云云,致劉彥孜陷於錯誤,同意以超商代碼繳費方式換匯。 112年11月23日12時14分許,超商代碼現金儲值付款3,100元 蘭智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紅米7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陳瓏 (提告) 被告以臉書暱稱「張允」名義使用通訊軟體與陳瓏聯繫,對陳瓏佯稱:可供兌換人民幣云云,致陳瓏陷於錯誤,同意匯款兌換人民幣。 112年11月23日17時37分許,匯款18,500元 余琬琪台新銀行0000000000虛擬帳戶對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蘭智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曾奕晨 (提告) 被告在臉書特戰英豪遊戲玩家交易社群網頁,以「張凱君」名義刊登販售遊戲帳號之不實訊息,曾奕晨上網瀏覽後,使用通訊軟體與「張凱君」聯繫,因而陷於錯誤,同意以GASH點數卡購買遊戲帳號。 112年12月12日2時1分許、2時6分許、2時10分許,傳送價值2,000元、500元、300元GASH點數卡共3張之序號、密碼予「張凱君」 蘭智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紅米7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仟捌佰元之GASH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林家民 (提告) 被告在臉書超商點數、餐券交易社群網頁,以「張凱君」名義刊登販售全家超商點數之不實訊息,林家民上網瀏覽後,使用通訊軟體與「張凱君」聯繫,因而陷於錯誤,同意匯款購買全家超商點數。 112年12月17日15時許,匯款500元 施真妮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蘭智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紅米7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鄧福軒 (提告) 被告在臉書特戰英豪遊戲玩家交易社群網頁,以「董得華」名義刊登販售遊戲帳號之不實訊息,鄧福軒上網瀏覽後,使用通訊軟體與「董得華」聯繫,因而陷於錯誤,同意以GASH點數卡購買遊戲帳號。 112年7月28日20時30分許,傳送2,000元、300元GASH點數卡共2張之序號、密碼予「董得華」 蘭智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紅米7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仟參佰元之GASH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蘇靖 (提告) 被告在臉書新楓之谷普力特遊戲寶物交易社群網頁,以「林宜庭」名義刊登販售遊戲寶物之不實訊息,蘇靖上網瀏覽後,使用通訊軟體與「林宜庭」聯繫,因而陷於錯誤,同意匯款購買遊戲寶物。 112年12月2日11時37分許,匯款4,000元 曾語宸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蘭智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紅米7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房志軒 (提告) 被告在臉書新楓之谷普力特遊戲寶物交易社群網頁,以「林宜庭」名義刊登販售遊戲寶物之不實訊息,房志軒上網瀏覽後,使用通訊軟體與「林宜庭」聯繫,因而陷於錯誤,同意匯款購買遊戲寶物。 112年12月7日17時41分許,匯款1,400元 施真妮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蘭智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紅米7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林啟笙 (提告) 被告在臉書新楓之谷普力特遊戲寶物交易社群網頁,以「張凱君」名義刊登販售遊戲寶物之不實訊息,林啟笙上網瀏覽後,使用通訊軟體與「張凱君」聯繫,因而陷於錯誤,同意匯款購買遊戲寶物。 112年12月19日16時22分許,匯款15,750元 陳明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蘭智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紅米7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陳宥誠 (提告) 被告以臉書暱稱「林宜庭」名義使用通訊軟體與陳宥誠聯繫,對陳宥誠佯稱:可賣虛擬寶物序號云云,致陳宥誠陷於錯誤,同意匯款購買遊戲寶物。 112年12月30日13時2分許,匯款1,000元 林美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蘭智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紅米7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陳柏翰 (提告) 被告在臉書特戰英豪遊戲玩家交易社群網頁,以「蘭維哥」名義刊登販售遊戲帳號之不實訊息,陳柏翰上網瀏覽後,使用通訊軟體與「蘭維哥」聯繫,因而陷於錯誤,同意匯款購買遊戲帳號。 113年1月23日1時36分許,匯款2,500元 林芸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蘭智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紅米7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江豐全 (提告) 被告在臉書特戰英豪遊戲玩家交易社群網頁,以「蘭維哥」名義刊登販售遊戲帳號之不實訊息,江豐全上網瀏覽後,使用通訊軟體與「蘭維哥」聯繫,因而陷於錯誤,同意匯款購買遊戲帳號。 111年10月14日3時21分許,匯款3,000元 謝玲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蘭智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紅米7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呂培如 (提告) 被告在臉書超商點數交易社群網頁,以「歐含吉」名義刊登販售全家超商點數之不實訊息,呂培如上網瀏覽後,使用通訊軟體與「歐含吉」聯繫,因而陷於錯誤,同意匯款購買全家超商點數。 113年1月9日9時46分許,匯款1,000元 游哲浩中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蘭智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紅米7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陳怡雯 (提告) 被告在臉書人民幣兌換社群網頁,以「歐含吉」名義刊登匯兌人民幣之不實訊息,陳怡雯上網瀏覽後,使用通訊軟體與「歐含吉」聯繫,因而陷於錯誤,同意匯款兌換人民幣。 113年1月8日23時28分許,匯款3,500元 張凱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蘭智維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紅米7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
KSDM-113-審訴-313-2024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