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定翰
選任辯護人 鄭晃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
2年度訴字第313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943號、112年度偵字第45
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審判範圍
㈠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而其立法理由指出:「為尊
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
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
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
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
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
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
上訴審審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
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量刑部分上訴時,第
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
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
的判斷基礎。
㈡上訴人即被告李定翰(下稱被告)不服第一審判決(下稱原
判決)之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7頁),檢察官未
上訴,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並撤回對於除上開上訴部分以外之
其他部分上訴,有「撤回上訴聲請書」1份在卷(見本院卷
第67頁)可參。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審判
範圍僅就原審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參照最高法院11
2年度第1次刑事庭庭長、審判長會議紀錄,犯罪事實、證據
取捨、論罪及沒收等部分均不再予以記載。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對於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均為坦
承,不為爭執,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
請求再為減輕。被告並非販賣毒品之主謀,係因女朋友劉欣
婷承接送交毒品之工作,為確保劉欣婷之人身安全,而與劉
欣婷共同前往交付毒品現場並擔任事先勘查現場工作。被告
係基於情感因素而參與犯罪,且僅陪同交貨及勘查現場安全
,顯為從屬性質之共犯,更無藉由販賣毒品獲取暴利或引誘
他人吸食毒品加以控制之重大惡性。被告之行為固有不該,
但與成立販賣組織大量銷售毒品藉以獲取暴利之毒梟相較,
如處於相同之量刑基礎,應有情輕法重以致量刑失衡足堪憐
憫之情,容有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刑之空間。原審就被
告是否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未為審酌,尚有未
洽,懇請鈞院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以勵自新。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㈠原審認被告就原判決犯罪事實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下稱毒品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未遂罪。
㈡法院於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序
上應先由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以及應加重其
刑之後階段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法院才需
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倘
檢察官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時,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
被告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
防之必要,審理事實之法院自不能遽行論以累犯、加重其刑
,否則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
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檢察官未於起訴書中就被告
構成累犯之事實主張並指出證明方法,依上開說明,可認檢
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
預防之必要,本院自無從遽行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惟被告
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仍經本院列為科刑審酌事由(詳後述)
,以充分評價被告之罪責。
㈢被告已著手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因警員實施
誘捕偵查致未能發生犯罪之結果而不遂,為障礙未遂犯,依
學者通說所採之印象理論,被告固已顯示其法敵對意志而具
應罰性,然其犯行對於社會大眾之法律信賴影響程度較低,
故刑罰必要性也降低,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
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㈣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
院審理時,均坦承本案犯行不諱(見111偵9943卷第196頁;
原審卷第299至300頁;本院卷第7、60、61頁),爰依毒品
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㈤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
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
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
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
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
。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
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
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
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衡以
毒品之危害,除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復因毒品施用者
為取得購買毒品所需之金錢,亦衍生家庭、社會治安問題,
被告於本案前之111年3月間已與劉欣婷因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未遂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等案件為警查獲,復再為本案販賣
第二級毒品大麻未遂犯行,顯然不知警惕,本案雖係由劉欣
婷與上游「俊龍」對接聯絡,然被告坦承知情劉欣婷有在進
行毒品買賣,案發當天推由被告先向買家收錢後,再由上手
「俊龍」告知大麻在何處,因為怕被黑掉,所以才先收錢再
交貨,劉欣婷叫被告先去跟買家收12萬元,已經被告於警詢
及偵查中供述明確(見111偵9943卷第177、179、196頁),
足見被告業已分擔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參與程度甚深
,且該次販賣毒品的價格為12萬元,金額非少,為被告所明
知,卻與劉欣婷僅為貪圖販毒利益,而共同為本案販毒行為
,實不足取,且其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已依刑法未
遂犯、毒品條例偵審中自白等規定,遞予減輕其刑後之法定
本刑僅為有期徒刑2年6月,與其本案販毒情節相較,尚難認
有何值得情堪憫恕之情形,自無刑法第59條酌減輕其刑規定
之適用。
四、本院之判斷(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審理後,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科刑裁量之權限,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目前擔
任○○○、月收入約2萬元至2萬5,000元、家中無人需其扶養之
生活狀況、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302頁);被
告於本案犯行前5年內有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6月,於107年1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
間付保護管束,迄107年6月21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執
行完畢,另曾因販賣毒品案件於111年3月間遭查獲之紀錄(
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於偵查及本院
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復參以被告本案著手販賣
毒品之種類、數量(大麻100公克)、價格(12萬元)、被
告與共犯間之分工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原審判決主文
所示之刑。經核所為量刑堪稱妥適,並未有輕重失衡之情形
。
㈡被告上訴意旨以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為由,指摘
原判決量刑不當,惟本案並無該條規定之適用,已如前述,
其此部分指摘自屬無據。至其上訴意旨另以請求從輕量刑為
由,再予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惟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
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
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
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
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
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
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
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
字第6696號、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及85年度台上字第2446
號等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本案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罪,法定本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本案並符合刑法第25條第2項、毒品
條例第17條第2項等規定,依法遞予減輕其刑,再以行為人
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上開㈠所述之一切情狀,量處如原審判
決主文所示之刑,已充分審酌被告犯案情節之輕重及法定加
減事由之有無,業針對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而為妥適量刑。
稽諸被告本案所販賣而持有之大麻共3包,分別毛重111公克
、94公克、7.13公克,合計淨重188.27公克,空包裝重20.7
6公克,數量非少,顯非一時供給同儕毒友間之毒癮需求,
所為之小額交易而已,情節難認輕微,此外,被告提起上訴
及於本院審理時並未就原審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事由再舉
出與本案相關之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之所憑,徒托空言,漫
事指摘,任意指摘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有過重或失當之
情,尚非可採,其本件就刑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一修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德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
(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第6項)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TCHM-113-上訴-1264-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