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字第43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之離婚等事件現由鈞院審理中,相對人
乙○○並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故若兩造經判決准予
離婚時,則兩造之婚後財產即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之情
形,故兩造陳報予法院之財產是否真實,涉及對造之權利甚
大。查相對人乙○○於陳報財產予法院時內容不實,多所隱匿
。例如相對人尚有其聲請假扣押時提供之擔保金新臺幣(下
同)22萬5000元未列入財產中陳報,並有如假扣押聲請狀附
表所示之名畫、珠寶、黃金項鍊、戒指、玉鐲、珍珠項鍊等
貴重物品,合計價值約360萬元未向法院陳報,現存於富邦
銀行○○分行,因前述珍貴物品為動產,極易為隱匿或變賣,
自相對人未依法院命令,未如實陳報之行為,已足以證明或
釋明相對人已有隱匿財產之行為,為保全聲請人於兩造間夫
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之權利及其強制執行,相對人之隱匿
行為,顯有使聲請人日後有難以執行之情形,而有保全之必
要,為此,聲請鈞院准許假扣押,以保全強制執行等語。並
聲明:請准債權人供擔保後,就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
准予以假扣押。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請求及
其原因事實、假扣押之原因。而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
明之。其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
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5條第1項第2款
、第3款、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1條規定,於家
事訴訟事件之假扣押,亦有準用。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
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均應釋明,否則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
。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向本院對聲請人訴請離婚,並請求夫妻剩
餘財產差額分配訴訟,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婚字第279號審理
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然聲請人僅係
上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中之被告,又聲請人雖提出
相對人之財產陳報狀、本院113年度家全字第15號假扣押裁
定、相對人保管箱內物品及保管箱號碼照片等件為證,然因
相對人主張聲請人之新北市○○區○○街0號3樓房地價額為1022
萬元(見本院113年度婚字第279號卷第18頁),加計聲請人
陳報之存款159,162元、股票175,800元(見本院113年度婚
字第279號卷第453頁),聲請人之婚後財產合計10,554,962
元;而相對人陳報之存款、股票等婚後財產共154,716元,
縱令加計聲請人主張之擔保金225,000元、金飾等貴重物品3
60萬元,相對人婚後財產為3,979,716元,尚難使本院就相
對人之婚後財產超逾聲請人之婚後財產、聲請人對相對人有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事實,得到聲請人請求大致
為正當之心證。故聲請人就假扣押之請求,並未釋明,僅泛
稱相對人未依法院命令如實陳報足以證明或釋明相對人已有
隱匿財產之行為,為保全聲請人於兩造間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請求權之權利及強制執行云云,揆諸首揭說明,其假扣押之
聲請不應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PCDV-113-家全-43-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