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通常程序起訴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91-100 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献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復偵字 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 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32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昱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1

NTDM-114-訴-48-20250321-1

審交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豐澤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6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 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張豐澤於偵查中已自白 犯罪,本院合議庭認依其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依上述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2025-03-20

KSDM-114-審交訴-38-20250320-1

審交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3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沛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撤緩調 院偵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沛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於偵查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2025-03-20

KSDM-113-審交訴-322-20250320-1

審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侑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26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侑騰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2025-03-20

KSDM-113-審訴-446-20250320-1

審交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3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淑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3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淑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2025-03-20

KSDM-113-審交訴-317-20250320-1

交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基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基明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0

TNDM-114-交易-297-20250320-1

原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易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天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2025-03-20

SCDM-114-原易-18-20250320-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背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楷傑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2025-03-20

SCDM-114-易-32-20250320-1

交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肇事遺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建誠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7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建誠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嗣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 理(本院交訴卷88頁),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范振義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2025-03-20

TYDM-114-交訴-16-20250320-1

審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恐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育玟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4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育玟恐嚇案件,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是檢 察官雖依通常程序起訴,然本件依被告自白及現存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本院爰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2025-03-19

CTDM-114-審易-51-20250319-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