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54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林祥吉 (遷出國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500元。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8日起訴請求被
告給付71,249元,及自101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
.2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依前揭規定,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7,279元(計算式如附表,小數點以下捨棄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所繳裁判費1,500元,尚
應補繳13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71,249 71,249元 2 利息 71,249 101/1/5 114/1/7 (13+3/365) 3.25% 30,121元 3 違約金 71,249 101/1/5 101/7/4 (182/366) 0.325% 115元 4 違約金 71,249 101/7/5 114/1/7 (12+187/365) 0.65% 5,794元 小計 107,279元
KSEV-114-雄補-154-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