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4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建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01
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建宏於民國111年7月間之某日起,加
入真實年籍不詳之人組成之詐欺集團,負責提供其所申辦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號帳戶、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及擔任領款之車手工作,劉建宏與前開
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詐欺集團
成員於111年7月間,以假投資為由,詐欺陳霈軒,致其陷於
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再輾轉匯入至如附
表所示第四層帳戶後,再由劉建宏依前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於附表所示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詐騙款項後層轉詐欺
集團上游,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詐欺犯
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嗣陳霈軒驚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悉上
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
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
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
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
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
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
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
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
理原則」。又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
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
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
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
)之案件均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提領本案同一被害人陳霈軒如附表所示款項
,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1776號、第17847號
案件提起公訴,並於113年6月11日繫屬本院,現由本院以11
3年度金訴字第2308號審理中(下稱前案),此有上開起訴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經核閱
前案與本案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被告均係提領同一被害
人陳霈軒遭詐欺匯入之款項,兩案之犯罪事實同一,是本案
與前案核屬同一案件甚明,則檢察官就同一事實重行起訴,
且本案迄至113年7月22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案繫屬在後,揆諸上開說明,
本院自不得為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
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
級法院」。
書記官 林佳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帳戶 匯入第一層帳戶 匯入第二層帳戶 匯入第三層帳戶 匯入第四層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款項匯入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款項匯入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款項匯入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款項匯入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陳霈軒(有提告) 111年7月間 假投資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 劉恩伯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潘志勝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劉建宏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劉建宏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劉建宏 ①111年7月14日16時19分許、 ②111年7月14日16時19分許、 ③111年7月14日16時20分許、 ④111年7月14日16時21分許、 ⑤111年7月14日16時22分許、 ⑥111年7月14日16時23分許、 ⑦111年7月14日16時24分許、 ⑧111年7月14日16時24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長虹門市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1萬元 ⑴111年7月14日14時33分許 ⑵111年7月14日14時34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111年7月14日14時40分許 10萬元 111年7月14日14時41分許 10萬元 111年7月14日14時42分許 15萬元 劉恩伯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潘志勝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劉建宏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劉建宏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①111年7月15日11時12分許、 ②111年7月15日11時13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三峽分行 ①2萬元 ②2萬元 111年7月15日11時5分許 15萬元 111年7月15日11時8分許 25萬元 111年7月15日11時8分許 30萬3,000元 111年7月15日11時9分許 2萬4,000元 劉建宏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劉建宏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①111年7月15日12時7分許、 ②111年7月15日12時8分許、 ③111年7月15日12時9分許、 ④111年7月15日12時9分許、 ⑤111年7月15日12時10分許、 ⑥111年7月15日12時11分許、 ⑦111年7月15日12時11分許、 ⑧111年7月15日12時12分許, 在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俊安門市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1萬元 111年7月15日11時10分許 15萬元 劉建宏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①111年7月15日12時27分許、 ②111年7月15日12時28分許、 ③111年7月15日12時29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南新莊分行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3萬元
PCDM-113-金訴-2433-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