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合夥利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93號
原 告 陳俊佑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宜嫻律師
被 告 羅紹文
訴訟代理人 吳奕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5,46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TPDV-113-補-2493-20241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