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657號
抗 告 人 張宇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唐慧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
字第1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明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執原法院112年度訴第233
7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聲請原法院民事執行
處(下稱執行法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59985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伊投保第三人南山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之保險契約為執行,
執行法院以民國112年10月19日扣押命令禁止伊收取如附表
編號1至10所示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之債權(含
解約金及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並以112年1
2月26日執行命令擬代伊終止系爭保險契約主約,將如附表
編號1至10所示預估解約金(下稱系爭解約金)支付轉給相
對人(下稱系爭執行命令)。惟伊健康狀況每況愈下,甫因
急診住院治療,無工作收入,且須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已
無資力,系爭保險契約為伊及家屬維持基本生活及醫療開銷
所必需。詎原裁定不察,竟維持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3
月5日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59985號裁定(下稱原處分)駁回
伊之異議,顯有違誤等情。爰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及
原處分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抗告人於102年10月間向伊借款100萬元,106
年9月清償期屆至迄未清償,抗告人常在社群網站上發布吃
喝玩樂及高額消費之圖文,且其未成年子女就讀私校,顯非
無資力,卻拒不清償債務。反觀伊之配偶重病,並須扶養2
名未成年子女,生活狀況困窘,系爭執行命令已衡平保障雙
方利益,並無違誤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
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
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蓋強制執
行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
執行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渠等權益,符合比例原則(該條項
立法說明參照)。依上開規定立法意旨,執行法院執行要保
人於壽險契約之權利,應衡酌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
行目的之達成;如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
,應選擇對債務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採取之執行方法所
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之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壽
險契約,常見兼有保障要保人等及其家屬生活,安定社會之
功能,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
應審慎為之,並宜先賦與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
意見之機會,於具體個案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及第122
條等規定,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為公平合理之衡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
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系爭確定判決判命抗告人應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本息,相對人持以聲請執行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對抗告人
所投保之系爭保險契約主約為強制執行(見司執卷1至7頁聲
請狀及系爭確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執行法院以112年10
月19日扣押命令禁止抗告人收取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等
債權(見司執卷23至24頁),再以系爭執行命令擬代抗告人
終止系爭保險契約主約、將系爭解約金支付轉給相對人等情
(見司執卷71至73頁),有系爭執行事件案卷可參。
㈡抗告人名下固僅有國瑞及YAMAHA廠牌之車輛各1台,其110、1
11、112年度申報所得為3558元、0元、4000元(見司執卷10
1、103頁所得及財產查詢清單、本院限閱卷5至15頁財產所
得明細資料),且無勞保投保紀錄(見司執卷127頁勞保局
查詢結果)。惟查,依抗告人自111年1月至112年12月在臉
書發布之圖文顯示(見司執卷525至538頁),抗告人有經常
性旅遊、飲宴、駕駛名車、改裝車輛、車聚、購買高價商品
等消費行為,可見前揭財產所得資料,尚不足以表彰抗告人
經濟信用能力之全貌。又依南山人壽112年10月23日陳報狀
(司執卷73頁)、抗告人聲明異議狀附表(司執卷89頁)、
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之要保書、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批註
書(司執卷135至475、543至555頁)、保單明細(司執卷47
7至501頁)及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司執
卷559至569頁)所示,系爭保險契約不具定期給付生存金之
性質,亦難認供抗告人或其共同生活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
故抗告人主張其無資力,須賴系爭保險契約維持個人及家屬
基本生活開銷乙節,尚難遽信。
㈢又抗告人為68年次,其於113年3月16日因肺積膿、肺炎、未
明示收縮性心臟衰竭、心房顫動等病症急診住院治療,已於
113年4月15日出院,後續門診追蹤,共支出醫療費用約9萬
元等情,固據提出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診斷
證明書、出院病歷摘要及醫療費用收據為證(本院卷17至43
頁)。惟查,系爭執行命令僅執行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保險
契約主約,並未執行附表編號11、12所示保險契約,附表編
號11所示保險契約及其附約之承保範圍及給付項目包括:①
身故40萬元、50萬元、300萬元;②完全失能或最高級失能40
萬元、50萬元、300萬元;③失能扶助金300萬元;④特定事故
保險金40萬元、600萬元;⑤重大燒燙傷75萬元、4000元;⑥
喪失工作能力日額3750元;⑦住院日額2000元;⑧醫療限額10
9萬5000元、3萬元;⑨門診手術1萬5000元、3000元;⑩門診5
00元;⑪住院手術1萬5000元(見司執卷479、559、564至567
頁)。附表編號12所示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及給付項目包括
:①身故30萬元;②完全失能或最高級失能30萬元;③重大疾
病(含特定傷病)21萬元(見司執卷560頁)。又附表編號1
、10所示保險契約所附加癌症醫療保險附約,倘符合人身保
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97點第3款第1目規定:「附加契
約其效力問題,應依下列方式處理:…㈢主契約終止契約時:
1.如附加之附約為長年期附約者:…主契約因遭強制執行終
止而附加之附約無解約金者、主契約因遭強制執行終止且其
已足以清償前述強制執行所列債務而附加之附約有解約金者
,不得終止」,尚不因主契約終止而當然終止,以上應已足
供支應抗告人醫療所需,並保障抗告人共同生活親屬生存及
安定生活之用。基此,抗告人既仍保有附表編號1、10所示
癌症醫療保險附約及附表編號11、12所示保險契約,其主張
系爭執行命令對系爭保險契約主約之執行已剝奪其醫療必要
保障乙節,亦難採信。
㈣從而,本件尚難認有何抗告人主張終止系爭保險契約主約,
將影響其及家屬權益甚鉅之情形,足認執行法院已衡酌達成
執行目的,選擇對抗告人損害最少方法,並無違反強制執行
法第1條第2項、第122條第2項等情事。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維持原處分,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尚無違
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廖慧如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保單號碼 保單名稱 生效日 保單效力需否繳費 險種 要保人 被保險人 身故保險金額 預估解約金 (截至112/10/23) 附約 1 Z000000000 南山康樂限期繳費終身壽險 82/8/25 有效 無須繳費 20IPLN 人壽保險 健康保險 張宇昇 張宇昇 100萬元 150萬元 212,374元 二十年限期繳費終身個人防癌保險 2 Z000000000 南山康樂限期繳費終身壽險 83/9/26 有效 無須繳費 20IPLN 人壽保險 張宇昇 張宇昇 10萬元 60,760元 3 Z000000000 南山康寧終身壽險 84/8/25 有效 無須繳費 20DDPL 健康保險 張宇昇 張宇昇 100萬元 26,944元 4 Z000000000 南山康寧終身壽險 87/8/27 有效 無須繳費 20DDPL 健康保險 張宇昇 張宇昇 50萬元 24,955元 5 Z000000000 南山康寧終身壽險 87/12/31 有效 無須繳費 20DDPL 健康保險 張宇昇 張宇昇 200萬元 51,431元 6 Z000000000 南山新康祥終身壽險-C型 91/1/4 有效 無須繳費 20DDLC 健康保險 張宇昇 張宇昇 50萬元 12,879元 7 Z000000000 南山新康祥終身壽險-B型 91/1/4 有效 無須繳費 20DDLB 健康保險 張宇昇 張宇昇 50萬元 18,661元 8 Z000000000 南山新康祥終身壽險-C型 91/1/7 有效 無須繳費 20DDLC 健康保險 張宇昇 張宇昇 30萬元 19,394元 9 Z000000000 南山新康祥終身壽險-B型 91/1/24 有效 無須繳費 20DDLB 健康保險 張宇昇 張宇昇 30萬元 50,639元 10 Z000000000 南山人壽不分紅康順終身壽險 91/4/29 有效 無須繳費 20ALE 人壽保險 健康保險 張宇昇 張宇昇 30萬元 49,486元 南山癌症醫療終身保險附約 編號1至10總計 527,523元 11 Z000000000 南山人壽照亮幸福長期照顧保險 109/8/19 有效 持續繳費 1LTC 健康保險 傷害保險 張宇昇 張宇昇 300萬元 (未扣押) ⒈南山人壽新意 外骨折及特定 手術傷害保險 附約 ⒉南山人壽新傷 害保險附約 ⒊南山人壽新人 身意外傷害保 險附約 ⒋南山人壽新傷 害醫療保險金 附加條款 ⒌南山人壽意外 傷害醫療日額 給付附加條款 ⒍南山人壽手握 幸福手術醫療 健康保險附約 ⒎南山人壽好依 靠住院醫療健 康保險附約- 甲型 12 Z000000000 (無資料) 91/1/24 有效 持續繳費 健康保險 羅郁融 張宇昇 (無資料) (未扣押) 【備註】 上開保單資料詳見⒈南山人壽112/10/23陳報狀(司執卷73頁);⒉抗告人聲明異議狀附表(司執卷89頁);⒊要保書、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批註書(司執卷135至475、543至555頁);⒋保單明細(司執卷477至501頁);⒌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司執卷559至569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 筑
TPHV-113-抗-657-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