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6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維祥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6497、19095、20190、20497、21145、23548號),被告於
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後,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維祥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以下部分應予補充
、更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起訴書所載之告訴人「張菀鑫」均應更正為「張莞鑫」。
㈡犯罪事實部分:
⒈起訴書附表編號2詐騙手法欄「醫美諮詢-甯甯」之記載,應
更正為「仕騰-Daniel」。
⒉起訴書附表編號5詐騙手法欄「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
日」。
⒊起訴書附表編號9第1、2筆匯款紀錄(於113年5月17日23時9分
許匯款新臺幣10萬元),屬重複記載,故將第2筆予以刪除。
㈢證據部分:
⒈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4、8,因告訴人葉乃瑄及張莞鑫
均未提出LINE對話紀錄,故均刪除之。
⒉補充「被告徐維祥於本院審判程序中之自白」。
㈣應適用之法條部分: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
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經比
較新舊法之結果,兩者雖最高刑度相同,惟新法(即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將最低刑度提高為有期徒刑6
月,並未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
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最高法
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起訴書就適用
「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記載,應
更正為「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二、被告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予以
減輕。
三、爰審酌被告率爾將金融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不啻
助長訛詐風氣,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犯罪者之真實身分,並
造成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詐騙而蒙受金錢損失,實有
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
與告訴人林于珽、林秀慧、邱琪崴均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
筆錄可參(見本院卷頁125-126)。兼衡被告供稱之智識程度
、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銘瑩提起公訴,檢察官莊士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6497號
113年度偵字第19095號
113年度偵字第20190號
113年度偵字第20497號
113年度偵字第21145號
113年度偵字第23548號
被 告 徐維祥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0號
居○○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維祥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
產及信用之表徵,倘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
他人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資料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作為收受
、提領犯罪不法所得使用,而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及
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
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亦
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113年5月中旬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設之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徐維祥國泰世華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維祥郵局帳戶)及元大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徐維祥元大帳戶)等3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
,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而以此方式幫
助該人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實施詐欺取財等犯罪不法使用,
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嗣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
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其中之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因此致附
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
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款項並旋遭詐
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之來源、去
向,以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嗣經附表所示之人查覺受騙報警
處理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秀慧、孫于婷、廖婕茹、趙梓畇、葉乃瑄、邱琪崴、
張菀鑫、蔡欣妤、林于珽、吳蘊萱、馬煜庭、張秋蓁、陳威
廷、蔡宜蓁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徐維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將其所申辦之上開3間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不詳之人,惟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其係找家庭代工始交付帳戶云云。 2 ⑴告訴人林秀慧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林秀慧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 ⑶告訴人報案資料 告訴人林秀慧遭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後,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3 ⑴告訴人孫于婷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孫于婷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 ⑶告訴人報案資料 告訴人孫于婷遭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後,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4 ⑴告訴人廖婕茹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廖婕茹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 ⑶告訴人報案資料 告訴人廖婕茹遭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後,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5 ⑴告訴人趙梓畇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趙梓畇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 ⑶告訴人報案資料 告訴人趙梓畇遭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後,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6 ⑴告訴人葉乃瑄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葉乃瑄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 ⑶告訴人報案資料 告訴人葉乃瑄遭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後,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7 ⑴告訴人邱琪崴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邱琪崴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 ⑶告訴人報案資料 告訴人邱琪崴遭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後,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8 ⑴告訴人張菀鑫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張菀鑫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 ⑶告訴人報案資料 告訴人張菀鑫遭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後,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9 ⑴告訴人蔡欣妤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蔡欣妤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 ⑶告訴人報案資料 告訴人蔡欣妤遭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後,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0 ⑴告訴人林于珽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林于珽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 ⑶告訴人報案資料 告訴人林于珽遭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後,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1 ⑴告訴人吳蘊萱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吳蘊萱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 ⑶告訴人報案資料 告訴人吳蘊萱遭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後,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2 ⑴告訴人馬煜庭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馬煜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 ⑶告訴人報案資料 告訴人馬煜庭遭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後,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3 ⑴告訴人張秋蓁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張秋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 ⑶告訴人報案資料 告訴人張秋蓁遭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後,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4 ⑴告訴人陳威廷於警詢 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報案資料 告訴人陳威廷遭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後,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5 ⑴告訴人蔡宜蓁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蔡宜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 ⑶告訴人報案資料 告訴人蔡宜蓁遭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後,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6 徐維祥國泰世華帳戶、郵局帳戶及元大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告訴人林秀慧、孫于婷、廖婕茹、趙梓畇、葉乃瑄、邱琪崴、張菀鑫、蔡欣妤、林于珽、吳蘊萱、馬煜庭、張秋蓁、陳威廷及蔡宜蓁等人遭詐騙而匯款至徐維祥上開帳戶後,款項旋即被提領一空之事實。
二、按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與存戶之
存摺、印章、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結合,其專屬性
、私密性更形提高,除非本人授權或與本人具密切之關係者
,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存摺、印章、提款卡、網
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縱有特殊情況偶有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
之需,亦必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以使用,恆係吾人日
常生活經驗與事理;且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申請開
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
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開戶,任何人可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
多數之存款帳戶使用,並無困難,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實。被
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被告於交付前開三個帳戶資料時,
為30餘歲、高中學歷、心智成熟之成年人,又具有工作經驗
,目前從事餐飲業,並會使用通訊軟體與他人來往,顯非與
社會隔絕而不知世事之人,對於上開各情自有認識且得以預
見。又其辯稱:上網找家庭代工,對方要求交付云云,惟其
完全不知道對方之真實身分、來歷,在未經任何查證之前提
下,即聽信對方之空言,貿然將其三個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予
來路不明之人,已有可疑,再者,倘確實有對話紀錄,該等
物證顯然是有非常有利於被告之證據,衡之常情,一般人應
會妥適保存,豈會輕易滅失?基此,已難謂被告提供上開三
個金融帳戶之帳戶資料予對方之際,主觀上無幫助他人詐欺
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故被告彼時顯有容任他人使用其
前揭三個金融帳戶之帳戶資料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工具之不
確定故意甚明。
三、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業經修正並變更條號為第
19條,於113年7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300068971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31 條;除第 6、11 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故新修正之洗錢防制法自113年7月
31日起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
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第19條第1項規定:「有
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條,就科刑部分,亦從原先法定刑「處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經
依刑法第35條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新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
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之規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
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
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係以一
行為觸犯前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
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黃 銘 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洪 卉 玲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林秀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仕騰Daniel」) 以認購貨物賺取差價並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為由誘騙被害人林秀慧投資商品,陸續以繳交貨款、提領獲利為由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先後匯款多筆金額至指定金融帳戶。 113/05/16 19:39 2萬6,400元 徐維祥郵局帳戶 2 孫于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醫美諮詢-甯甯」) 以認購貨物賺取差價並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為由誘騙被害人孫于婷投資商品,陸續以繳交貨款、提領獲利為由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先後匯款多筆金額至指定金融帳戶。 1、113/05/16 22:16 2、113/05/18 13:44 1、5萬元 2、5萬元 徐維祥郵局帳戶 3 廖婕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3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仕騰Daniel」) 以認購貨物賺取差價並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為由誘騙被害人廖婕茹投資商品,陸續以繳交貨款、提領獲利為由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先後匯款多筆金額至指定金融帳戶。 113/05/17 11:08 3萬2,000元 徐維祥郵局帳戶 4 趙梓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仕騰Daniel」) 以認購貨物賺取差價並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為由誘騙被害人趙梓畇投資商品,陸續以繳交貨款、提領獲利為由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先後匯款多筆金額至指定金融帳戶。 113/05/17 11:17 2萬0,800元 徐維祥郵局帳戶 5 葉乃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仕騰Daniel」) 以認購貨物賺取差價並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為由誘騙被害人葉乃瑄投資商品,陸續以繳交貨款、提領獲利為由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先後匯款多筆金額至指定金融帳戶。 113/05/18 1、20:37 2、15:35 1、2萬0,800元 2、1萬5000元 (此筆1萬5千元係葉乃瑄委請其先生蔡長榮所匯款) 徐維祥郵局帳戶 6 邱琪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0日透過臉書通訊軟體(暱稱「大橋」)以欲購買被害人邱琪崴刊登之商品為由,誘騙被害人開設賣場供其下標並佯稱無法下單,詐欺集團成員復假冒超商客服及銀行行員,以未開通金流服務為由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先後匯款多筆金額至指定金融帳戶。 1、113/05/20 14:32 2、113/05/20 14:46 3、113/05/20 14:51 3萬5,088元 2萬9,188元 1萬0,015元 徐維祥國泰世華帳戶 7 張菀鑫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0日透過臉書通訊軟體(暱稱「大橋)以欲購買被害人張菀鑫刊登之商品為由,誘騙被害人開設賣場供其下標並佯稱無法下單,詐欺集團成員復假冒超商客服及銀行行員,以未開通金流服務為由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先後匯款多筆金額至指定金融帳戶。 1、113/05/20 14:33 2、113/05/20 14:35 4萬9,989元 4萬7,066元 徐維祥國泰世華帳戶 8 蔡欣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仕騰Daniel」) 以認購貨物賺取差價並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為由誘騙被害人蔡欣妤投資商品,陸續以繳交貨款、提領獲利為由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先後匯款多筆金額至指定金融帳戶。 1、113/05/16 21:15 2、113/05/18 15:37 20800元 2萬元 徐維祥郵局帳戶 9 林于珽 詐欺集團成員上網對被害人林于珽施以「假交友、假投資」之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先後匯款多筆金額至指定金融帳戶。 113/05/17 23:09 10萬元 徐維祥國泰世華帳戶 113/05/17 23:09 10萬元 113/05/17 23:11 10萬元 113/05/17 23:14 5萬元 113/05/18 00:11 10萬元 113/05/18 00:16 5萬元 113/05/19 22:06 5萬元 10 吳蘊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仕騰Daniel」) 以認購貨物賺取差價並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為由誘騙被害人投資商品,以繳交貨款為由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指定金融帳戶。 113/05/16 19:16 1萬元 徐維祥郵局帳戶 11 馬煜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仕騰Daniel」) 以認購貨物賺取差價並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為由誘騙被害人投資商品,以繳交貨款為由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指定金融帳戶。 113/05/18 15:25 2萬元 徐維祥郵局帳戶 12 張秋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間,上網冒充名人何麗玲,向被害人佯稱可以協助操作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指定金融帳戶。 113/05/16 12:40 6萬元 徐維祥元大帳戶 13 陳威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仕騰Daniel」) 以認購貨物賺取差價並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為由誘騙被害人投資商品,以繳交貨款為由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指定金融帳戶。 1、113/05/16 17:06 2、113/05/18 13:44 1、20800元 2、20800元 徐維祥郵局帳戶 14 蔡宜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仕騰Daniel」) 以認購貨物賺取差價並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為由誘騙被害人投資商品,以繳交貨款為由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指定金融帳戶。 113/05/16 17:48 41600元 徐維祥郵局帳戶
TNDM-113-金訴-2656-2025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