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葉雲珍
相 對 人 葉張秋源
監 護 人 葉國仁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
8日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2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原裁定關於酌定抗告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報酬每月新臺幣
3萬元部分廢棄。
二、酌定抗告人自民國107年1月15日起,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報
酬為每月新臺幣5萬元。
三、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1年4月腦中風出血,經送醫後,曾於桃園友
緣養護中心、苗栗大川醫院附設護理之家養護,惟未受妥適
照顧,身體頻繁出狀況,經常進出醫院,抗告人(即原審聲
請人,下稱抗告人)於102年9月19日起將相對人(即原審相對
人,下稱相對人)接回家中照顧迄今,並於107年1月15日起
擔任相對人之共同監護人,原審疏未審酌抗告人係全日24小
時幾近全年無休照顧相對人,且10幾年來,相對人鮮少再進
出醫院,照護品質絕對優於專業看護或機構照顧,此亦經本
院106年度監宣字第85號民事裁定肯認應維持此一照顧模式
,方符相對人最佳利益,這也是抗告人堅持不能讓相對人再
回養護機構的原因。
(二)倘非抗告人全日照護相對人,相對人即須自行以其名下財產
聘請專人全日看護或入住護理之家,且專職看護費用每日為
2,400元至5,000元不等,如聘請外籍看護,每月薪資26,046
元、平日伙食每月約15,000元、夜間照顧津貼(6,000-10,00
0元不等)、不休假獎金加過年紅包每月1,000元,保守估計
每月亦須43,000元以上,抗告人係52年出生,為有工作能力
之人,因全日照顧相對人,致無法外出工作獲取收入並規劃
老年生活,抗告人所付出之勞力時間應依一般市場行情列入
審酌。
(三)相對人係腦中風患者,當時就是因在護理之家沒有受到良好
照顧,時常進出醫院,才返家由抗告人全日照顧,照顧相對
人從早到晚很辛苦,須遵照一定程序執行,如未按該照顧流
程,相對人的身體就會開始出現不適(如:便祕、腹脹、褥
瘡、排尿不順、發燒、抽筋等等問題),這是抗告人經過長
期測試所累積的照護經驗,才得出這套照顧相對人的模式,
照顧相對人的工作實際上是需要兩人才能完成,舉例言之,
相對人臥床動彈不得,每天上下床洗澡是很大的挑戰,原需
兩人一同協力才能完成,但經抗告人與關係人乙○○想方設法
摸索出可用移位機方式來完成上下床,此方式雖能一人完成
,但需耗費比平常多出一倍的時間,點點滴滴的看護工作,
抗告人是24小時的日夜陪伴照護相對人,原審裁定每月3萬
元報酬,連外籍看護都不如,抗告人實際承擔的工作內容不
僅比外籍看護需承擔的繁重,且還沒有任何休假,故該金額
顯然不合情理。
(四)相對人名下財產,現金部分約有50萬餘元,老農津貼每月8,
110元,另有三筆不動產鄰近苗栗高鐵站區,依相對人持分
計算,總市價約1,298萬餘元,加上現金,目前總計約有1,3
48萬餘元(不動產市價部分仍持續增值中),抗告人原主張每
月報酬72,000元,然手足間為此照顧費用爭執不下,抗告人
願將看護報酬請求調整為每月5萬元,相對人現年86歲高齡
,以相對人這種病況的病人,假設再活5年也就是91歲已算
是高壽,抗告人之監護報酬從107年起計算至相對人91歲118
年,總計12年,總金額為720萬,相對人的財產絕對足以支
應此筆開銷,請求如聲明。
二、關係人甲○○(即相對人之共同監護人)、關係人丙○○、關係人
葉勳宏則陳述略以:
(一)抗告人多次以照顧相對人之名提出興訟,顯然不適任監護人
工作,請法院裁定更換監護人,其等均可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且不會聲請報酬,抗告人現與相對人居住處所為丙○○所有
,請抗告人離開該處所,並請抗告人歸還106年7月1日至113
年2月29日共同持分房屋出租之租金收入及相對人老農津貼
總金額。
(二)抗告人提出監護報酬應由相對人財產支應,是想巧立給付報
酬,先拿先贏,相對人金錢用罄後,後續之照顧費用由誰負
擔,擔心屆時相對人變成人球,其等主張相對人名下祖產信
託,信託所生利益作為照顧相對人之費用。
(三)現今護理之家一直在提升照顧環境與醫療後送服務,如相對
人住進護理之家可受妥適照顧,子女們也能各自打拼安靜生
活,提供以下三家為同一體系長期專業經營老人照顧中心資
訊(御林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御禾園護理之家、馨禾園老
人長期照顧中心),以御林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四人房為例
,每月收費共計45,200元,社會局補助一年12萬元,故每月
費用僅需35,200元,希望安排相對人入住護理之家,費用由
共同持分的房屋租金收入及相對人老農津貼支應,不足部分
再共同商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監護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
資力酌定之,民法第1104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
第 1113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又家事事件法第1
12條第1項各款關於法院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所應審酌之因
素為監護宣告事件所準用,同法第176條第3項復有明定。查
抗告人為相對人之長女,相對人前經本院於107年1月15日以
106度年監宣字第85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抗
告人、關係人甲○○為相對人之共同監護人。日常生活照顧事
宜及一般醫療事項由抗告人單獨決定;財產處分、管理及重
大醫療事項由抗告人及關係人甲○○共同決定,並指定關係人
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有上開監護宣告裁定、
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堪以認定。抗告人既經選定為監護人,
即得執行監護人職務,則其依前揭規定聲請酌定自裁定確定
之日起至受監護人即相對人死亡之日止之監護人報酬數額,
於法有據,自當由本院依據監護人付出之勞力及受監護人之
資力酌定之,先予敘明。
(二)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先前在護理之家養護未受妥適照顧,身
體頻繁出現狀況送醫,故其自102年9月19日起將相對人接回
家中照顧迄今,並於107年1月15日起擔任相對人之共同監護
人,全日24小時幾近全年無休照顧相對人,10幾年來,相對
人鮮少再進出醫院,照護品質絕對優於專業看護或機構照顧
,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85號民事裁定肯認應維持此一照顧
模式,方符相對人最佳利益,照顧相對人從早到晚很辛苦,
須遵照一定程序執行,如未按該照顧流程,相對人的身體就
會開始出現不適,這是抗告人經過長期測試所累積的照護經
驗,才得出一套照顧相對人的模式,抗告人是24小時的日夜
陪伴照護相對人,現專職看護費用每日為2,400-5,000元不
等,外籍看護每月薪資加總伙食及其他費用至少亦有43,000
元,抗告人實際承擔的工作內容不僅比外籍看護需承擔的繁
重,且還沒有任何休假,故原審裁定監護人報酬每月3萬元
顯然不合情理等情。查原審委請家事調查官提出調查報告載
明略以:相對人現無口語表達、行動、自主進食等能力,眼
神無法聚焦、生活無法自理,須配戴鼻胃管進食,有生理需
求時(如:排泄、肚子餓、天氣冷熱等身體不舒適),會以「
啊、哦」等叫聲提醒抗告人。抗告人表示相對人上次住院係
111年底,因脹氣問題就醫,此後相對人狀況穩定,目前因
照顧狀況良好,均無需進出醫院,僅每週乙次中醫師到家為
相對人針灸;觀察屋內備有升降床、床上鋪有氣墊、氣墊上
放置水暖墊(促進相對人血液循環)、水暖墊上墊有乾淨尿布
,相對人赤身躺在尿布墊上,身上各部位放置靠枕、骨頭枕
(固定相對人位置,避免皮膚過度接觸摩擦),並以二層薄被
覆蓋於相對人身上。抗告人為方便隨時為相對人更換尿布,
遂於相對人床邊放置簡易木板就寢。抗告人因擔心相對人飲
食,自己種植有機蔬菜,也會至有機商店購買商品,餐食中
會適時加入食用油。屋內備有移位機、活氧機、按摩棒、輪
椅、電熱扇、嬰兒油、碘酒、漱口水、尿布、營養奶、維生
素等機械、用品及保養品。抗告人表示每日均會為相對人洗
澡、按摩、擦乳液、清潔口腔,並協助相對人伸展、曬太陽
等。家調官觀察相對人四肢肌肉雖萎縮不少,但皮膚乾淨光
滑,無褥瘡或紅疹。訪視當日,相對人一排泄,抗告人即立
刻為相對人沖洗後擦乾,並更換新尿布墊,動作熟練;相對
人咳嗽,抗告人亦會立刻中止會談,協助相對人拍背。抗告
人表示相對人若有狀況會出聲提醒伊,於長期照顧下,二人
已培養相當默契,抗告人能自相對人發出之聲響分辨其需求
。抗告人自述每當相對人抽筋時,會採用能量療法,播放數
字音檔給相對人聆聽,相對人均能迅速放鬆下來;抗告人陳
述自己每天上午6時起床準備相對人之早餐(以自種之蔬菜及
有機蛋打成泥狀再過濾),調理機工作時間,會利用空檔為
相對人按摩腹部、避免脹氣,約7時30分時進行灌食,用餐
後協助相對人刷牙(先以清水刷一次、再以漱口水刷一次、
最後再以清水刷一次,共有三道清潔程序)、洗臉、抹乳液
。8時會餵相對人吃中藥,保養身體。9時會使用移位機將相
對人放置於輪椅上,並推相對人外出曬曬太陽、泡腳,10時
會給相對人吃黑棗露助排便,10時10分幫相對人全身按摩、
拉伸活動筋骨、理髮、剪指甲等。11時會打果汁給相對人喝
,並開始準備午餐。14時30分左右會帶相對人至廁所如廁、
排便,並接連洗澡、擦乳液,約需耗時1小時。17時會準備
晚餐給相對人食用,18時餵食中藥,19時刷牙、洗臉、擦乳
液。21、22時分次給予牛奶(因相對人新陳代謝慢,醫師有
交代食物需分多次提供),補充營養。半夜若相對人有排尿
,會出聲提醒,抗告人即會起床協助更換,每晚約2至4次不
等。其中若有空檔,抗告人會做家事、整理居家環境,週六
會外出買菜及生活日用品,外出期間,會請關係人乙○○協助
透過家中監視器監看相對人,以防緊急突發狀況。家中若有
客人到訪,為避免相對人感染,抗告人會進行全室清潔及消
毒;抗告人照顧相對人親力親為,提供之照顧品質不輸看護
,手足雖對於其報酬數額有不同意見,但均坦言相對人受照
顧狀況良好,肯認抗告人照顧之用心;家事調查訪視報告總
結認為,相對人無生活自理能力,需他人24小時在旁照顧,
臥床十年,肌肉不可避免萎縮,但皮膚狀況仍良好,現亦鮮
少因病入院,顯見受照顧狀況良好。抗告人雖未受專業看護
訓練,然其照顧品質優質、穩定有目共睹,且須24小時看顧
相對人狀況,無法外出工作,至今已約十年,給予相當報酬
並無不妥。
(三)另關係人乙○○(即相對人監護宣告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亦具狀表示,相對人為特殊病人,照顧不易,其與抗告人試
過各種食療、中醫、能量自然療法才能讓相對人處於相對穩
定平衡的狀態,因抗告人一人日夜照顧相對人,犧牲自己許
多休息時間,相對人照護品質明顯提升,很少再進出醫院,
抗告人的照顧品質顯然勝過專業護理機構,因抗告人的精心
照顧,相對人得以平安順利,也讓我們兄弟姊妹可以無後顧
之憂的專注在各自的家庭和工作(參抗告卷第73-79頁、第16
7頁、第187頁);關係人甲○○、丙○○、葉勳宏於107年間相對
人監護宣告案件審理時,對於抗告人照顧相對人之品質良好
並不爭執(參原審卷第30-32頁),直至原審家事調查官於113
年3月28日電訪丙○○時,其表示相對人受照顧狀況良好,對
於讓抗告人繼續照顧相對人無意見,然對於抗告人要求高額
報酬,實無法負擔,同意以家中祖產收租每月5萬餘元加上
相對人老農津貼,共計6萬餘元來負擔相對人生活費用及抗
告人報酬,不希望手足再自掏腰包。甲○○表示抗告人照顧相
對人很好,並無問題,對於抗告人報酬沒有意見,只希望抗
告人不要一直以自己的標準看別人,說別人不孝,拒絕讓其
餘子女探視相對人。葉勳宏表示因抗告人拒絕其探視,故無
法知悉相對人受照顧情況,然目前其女兒與相對人同住,假
日會協助照顧,平時也有居家服務員進出察看,認為照顧相
對人費用須比照外面安養機構收費行情,以丙○○提出之意見
為主云云(參原審卷第142-145頁)。觀諸上情,堪予認定抗
告人一人長年全心投入照顧相對人,日夜陪伴,能具體知悉
相對人日常生活作息並描述照顧相對人之各項細節,相對人
受有良好照顧,亦經上開關係人即相對人所有子女之肯定,
相對人在抗告人悉心照顧下,因而得以維持一定生活品質,
此一照顧模式依客觀經驗法則,絕不亞於專業看護或護理之
家,且抗告人為相對人之女,相對人對於親情需求與依賴,
亦非專業看護或護理之家所能滿足。
(四)又經本院職權查詢112年至113年全日看護費用,112年費用
行情,全日照顧費用每日2,400至5,000元,113年費用行情
,包日部分每日約3,000至5,000元,包月則是每月70,000元
以上,外籍看護基本薪資則為25,000至35,000元,有優照護
網站及Care724照顧服務平台網站資料在卷可參,核與抗告
人前揭主張之看護行情費用大致相符,且抗告人主張外籍看
護費用需另計其伙食費、夜間照顧津貼及不休假獎金等其他
費用,加總至少有43,000元之費用亦屬合理。另上開關係人
提出相對人可接受以下三間機構照護,分別為御林園老人長
期照顧中心、御禾園護理之家、馨禾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經本院查詢機構網站資訊,御林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收費標
準為每月33,000元至40,000元,且經本院電詢該機構,其表
示僅收較健康的住民,無法自理需全日臥床的人不適合入住
該機構,有本院113年12月25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御
禾園護理之家收費標準單人房每月43,000元至46,000元,雙
人房每月40,000元,五人房每月36,000元;馨禾園老人長期
照顧中心收費標準單人房(VIP大房)每月49,500元,單人房
每月46,000元,雙人房每月39,500元,以上三間機構關於消
耗性器材、非消耗性器材、特殊營養品之收費均另計,且會
依照住民狀況評估後,訂定實際收費金額。就相對人之病況
以觀,如需維持一定品質的照護,上開機構之單人房每月基
本收費亦至少需43,000元以上。況如上述,目前有些安養中
心僅收較健康的住民,對於無法自理需全日臥床的人不與收
住,縱能入住,所得照顧品質自無法與抗告人如上悉心程度
相比,相對人既能受到抗告人較好之照顧,且有一定財產支
應,自不能從省錢方式思考,以免損及相對人權益。
(五)再查,相對人名下最新資料112年度財產所得,所得來源包
含租賃及權利金所得與利息所得共222,533元,財產有房屋
一棟、六筆土地,財產總額共7,377,883元(此為公告現值之
金額,市價則更高)(參抗告卷第233-237頁),復參酌抗告人
與長年負責紀錄相對人帳目之關係人乙○○(即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具狀表示,相對人名下現金部分約有50萬餘元,
老農津貼每月8,110元,另有三筆不動產鄰近苗栗高鐵站區(
後龍鎮二張犁段893號、造橋鄉北豐湖段0003、造橋鄉北豐
湖段0003-1),增值空間極大,以相對人1/6之持分計算總市
價約1,298萬餘元,加上相對人目前現金,總計約有1,348萬
餘元,此有本院核閱其等提出之上開土地登記謄本、附近土
地實價登錄及買方議價委託書可佐(參抗告卷第190-192、20
1-221頁);且乙○○與抗告人及其他關係人同為相對人子女,
均負相同之扶養義務,到庭表示感念抗告人之認真照顧與辛
苦,認為核給抗告人之報酬應該在6萬元以上,如沒有辦法
,至少也要4萬5仟元至5萬元,相對人之財產應用在相對人
身上(參抗告卷第154-155頁),因認抗告人主張非虛。是
綜核前開事證,審酌抗告人對相對人多年來之良好照護,狀
況穩定,以上開悉心照顧、日夜陪伴之模式,皆非機構照顧
可達之照顧品質,上開關係人雖爭執擔憂照顧費用不足,然
均肯定相對人長年以來受抗告人良好之照顧,本院考量相對
人之最佳利益,認不宜恣意改變照顧方式,抗告人主張每月
5萬元之報酬尚屬合理,並無過當,抗告人主張原裁定應廢
棄改判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本件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資料
,於裁定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
、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湯國杰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MLDV-113-家聲抗-6-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