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
聲沒字第515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新臺幣壹仟元紙鈔拾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員警於民國112
年8月8日10時16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大
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因證人黃誌嘉自行提出而扣得偽造之新
臺幣仟元鈔10張,認被告黃柏銘涉有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行
使偽造紙幣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
署)檢察官113年9月25日以113年度偵緝字第1525號為不起
訴處分,且經再議駁回而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扣
案之紙幣10張,係屬偽造之紙幣,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出具之鑑定書1紙在卷足稽,請依刑法第200條規定,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
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
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
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3年度偵緝字第1525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
分署113年度上職議字第4641號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
(二)扣案之新臺幣1000元紙鈔10張,經送鑑定結果均係偽造,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21日刑理字第1126012660
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3929卷第29至30頁),依前揭規定
與說明,足認上開扣案物均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依刑法第
200條、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
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TCDM-113-單禁沒-730-20250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