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302號
原 告 高益涵
訴訟代理人 李明坤
被 告 簡昕慧
訴訟代理人 簡俊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5日10時,在本院板
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先前訂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並於該日言詞辯
論終結,然嗣後於本件宣判前,本院查知兩造之請求真意似
有疑義,故本院認為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進而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PCEV-114-板小-302-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