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827號
抗 告 人 蘇莞婷
上列抗告人因侵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
華民國113年8月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112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
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
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
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蘇莞婷因侵占案件,對於原審法院確定判決(11
2年度上易字第99號)聲請再審,查原確定判決係依刑法第3
35條第1項之侵占罪論處,而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4
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無同條項但書之情
形)。原審法院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以112年度聲再字第1
12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此項裁定,依上開說明,不得
抗告。惟抗告人仍提起抗告,經原審以其抗告依同法第405
條規定不應准許,於同年8月5日裁定駁回其抗告。核無違誤
。抗告人對於前揭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
許,應予駁回。本件抗告既從程序上駁回,自無從再就抗告
意旨關於聲請再審之程序、實體相關事項予以審酌,附此說
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朱瑞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TPSM-113-台抗-1827-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