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91號
原 告 韋寧惠
訴訟代理人 涂文勳律師
被 告 陳祚昌
陳益隆
陳永順
陳永安
陳美慧
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
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於
繼承陳清志、陳月霞遺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346萬6,356元,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之「
汐止東方大鎮」建案2至14樓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其中162坪
等語。依上開規定,原告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之交
易價額加計346萬6,356元為準。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
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汐止東方大鎮最新建物(含基地)近一年
交易價格為每坪31萬3,000元,從而系爭建物(含基地)之交易
價額應為5,070萬6,000元(計算式:系爭建物交易價額每坪31萬
3,000元×原告所請求移轉部分面積162坪=5,070萬6,000元),另
本院依職權函詢系爭建物113年度最近一年度課稅現值為33萬2,6
00元(見本院限閱卷),另系爭建物所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113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萬7,
600元,系爭建物使用系爭土地總面積共80.76平方公尺,此有原
告所提系爭建物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則系爭建物使用系爭土地
面積之公告現值為465萬1,77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
平方公尺5萬7,600元×80.76平方公尺=465萬1,776元),從而,
系爭建物(不含基地)之交易價額為338萬3,536元(計算式:系
爭建物課稅現值33萬2,600元÷(系爭建物課稅現值33萬2,600元+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465萬1,776元)×系爭建物(含基地)交易價
額5,070萬6,000元=338萬3,5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共計684萬9,892元(計算式:系爭建物(不含基地
)交易價額338萬3,536元+346萬6,356元=684萬9,89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萬8,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PCDV-113-補-2291-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