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94號
原 告 鄭喬予
被 告 邱建端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67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邱建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675號),經原告鄭喬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KLDM-113-附民-894-20241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