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宥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宥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
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核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77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
大麻酚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
物鑑定實驗室民國110年6月2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可參
(聲沒字卷第9頁),足認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違禁物,依
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盛裝該毒品之外包裝袋,因
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
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
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1 四氫大麻酚1包 毛重1.72公克,淨重1.331公克,剩餘量1.23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TPDM-113-單禁沒-470-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