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鈞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銘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2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勁捷精密機械 股份有限公司 鄧貴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雅分行 113年2月25日 22,260元 ZK8005016 002 省利堆高機 有限公司 陳毓瑛 永豐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3年3月30日 5,460元 AQ1036556
TCDV-113-除-426-2025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