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智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智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智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及3年10月確定,並於
民國109年10月26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並接插執行另案觀察
、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
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993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
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
訴字第30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CTDM-113-聲保-87-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