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高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
代 理 人 張雅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
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6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英盛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新竹分行 113年5月31日 83,970元 RA2748176
SCDV-113-除-261-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