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AE000-A113397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陳映羽律師
被 告 黃仕瑋
選任辯護人 董郁琦律師
呂岱倫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
113年度侵訴字第153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AE000-A113397B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
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即告訴人代號AE000-A113
397B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B女)為本案之被害
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
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
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5項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
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
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
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
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認
為不適當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
項第3款、第5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侵訴字第153號案件
審理中。又被告就B女部分被訴之罪名為刑法第222條第1項
第4款、第9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
條第1項第4款、第9款之加重強制猥褻罪及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以藥劑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
為前揭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5款所定被害
人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而聲請人為被害人,本院於徵詢
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
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
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
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朱家翔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TYDM-113-侵訴-153-20250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