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46號
原 告 戊○○
丁○○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三人與被告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三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
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
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三人請求分割被
繼承人張仁傑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共計新臺幣(下同)2,095,18
8元,而原告三人應繼分為4分之3,故原告三人因本件分割所受
利益之客觀價額為1,571,391元(計算式:2,095,188元×3/4=1,5
71,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三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机怡瑄
附表:
編號 種類 項目 價額 (新臺幣) 1 田賦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798㎡,權利範圍1/8) 558,600元 2 田賦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120㎡,權利範圍1/24) 28,000元 3 田賦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49㎡,權利範圍1/24) 11,433元 4 田賦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273㎡,權利範圍1/20) 4,778元 5 田賦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面積373㎡,權利範圍1/20) 6,528元 6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164㎡,權利範圍995/10000) 259,065元 7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164㎡,權利範圍995/10000) 260,517元 8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381.84㎡,權利範圍1/8) 405,705元 9 房屋 高雄市○○區○○里○○路00號2樓之1 (權利範圍:全部) 535,600元 10 房屋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巷0號 (權利範圍:12500/100000) 19,962元 11 投資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5,000元 總計:2,095,188元
KSYV-113-家補-746-2024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