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益志(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壹參壹公
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益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係屬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1日18時15分許,在高雄市○○區○
○街00巷0號住處內,遭證人潘素杏發現死亡,並經警方在現
場扣得白色粉末1包。而被告所涉持有第一級毒品犯嫌,因
被告業於113年1月1日死亡,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偵字第71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
。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0.131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
院113年1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16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鑑定書(見偵卷第2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
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
,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
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KSDM-113-單禁沒-366-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