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守烈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守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守烈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9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964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易字
第69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CHDM-113-聲保-125-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