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謝淑瑤
曾健倫
孔振蕊
共同送達代收人 熊尚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人物國際傳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
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之一一○年度抗字
第八七九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大人物國際傳播
有限公司、林峻宏、蘇奕融、華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賴怡宏、潘信興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以11
0年度抗字第879號裁定准許在案(見本院卷第29至33頁)。
茲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上開假扣押之裁定,揆諸首揭規定,
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盧軍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姿
TPHV-113-聲-406-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