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文錫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文錫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
經各法院分別判處徒刑(有期徒刑16年(共9罪)、8年(共5罪)
、1年2月(共2罪)),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
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78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9年度上訴字第1565號),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周 淡 怡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TCHM-114-聲保-106-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