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百傑財經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成枝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古正倫
王福源
王啓全
賴昌林
吳王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400元(38萬4000元+12萬220
0元+4萬4000元+7萬8200元+9萬2000元=72萬4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CHDV-114-補-128-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