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坤澤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3358、30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坤澤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洪坤澤於民國106年5月中旬某日,在臺中市西屯區東海商圈
附近,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楊光宇」之成年人,購得
改造手槍1支(含彈匣1只,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具有殺傷力之子彈3顆、已車通金屬改造槍管1支(下合稱
前案槍彈)、如附表一所示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嗣經
警於106年6月28日查獲前案槍彈(洪坤澤此部分非法持有前
案槍彈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933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確定)。洪坤
澤於106年6月28日經警查獲前案槍彈後,明知如附表一所示
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物
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仍基於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槍彈之犯
意,將如附表一所示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藏放在臺中
市○○區○○路000號後方之廢棄房屋內,而非法持有之。後於1
12年10月間某日,洪坤澤將如附表一所示具有殺傷力之非制
式手槍改為藏放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C室居所內,經
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持本院所核發之113年度聲搜
字第605號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一
至二所示之物,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規定,惟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
決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洪坤澤及其
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
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
且對於被告涉案之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事實認定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並有如附表三「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等件在卷可稽。
此外,復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
稱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進行鑑定結果,詳如
附表一備註欄所示,此有如附表三「證據名稱欄」所示之刑
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屬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槍砲無訛。從而,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
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酌被告論以累犯之前
科紀錄,顯見前案刑罰執行後其仍未知所警惕,而對刑罰之
反應力格外薄弱,請依刑法第47條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
是本案公訴意旨雖有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然未具體說
明何以依憑本案被告先前犯罪之前案紀錄,即可逕認定其有
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例如具體指出被告所犯前後
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前案徒刑之執行成效為何、再犯
之原因、兩罪間之差異、罪質、犯罪手段、犯罪型態、相互
關聯性、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
俾法院綜合判斷個別被告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
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裁量是否加重其刑,以符合正當法
律程序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亦即本院認檢察官僅說明
「請參酌被告論以累犯之前科紀錄,顯見前案刑罰執行後其
仍未知所警惕,而對刑罰之反應力格外薄弱」等詞,仍未達
已具體說明被告為何有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
特別預防必要之程度,自難認本案檢察官就後階段加重量刑
事項,已盡實質之舉證責任;況經本院審酌各情後,認依起
訴書所載,被告先前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恐嚇取財
等案件,與本案所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案件罪質不同,
足認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並非故意再犯相同罪質之犯罪
,難認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事,而無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將被告之前科事項
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
酌事項,附此敘明(至起訴書另敘及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933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10萬元確定等語,然該案與其他案
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後,於112年6月22日假釋付保護管束,
觀護結束日期為113年12月3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佐,難認公訴意旨就此部分已主張被告構成
累犯之事實,併予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
傷力之非制式手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
品,對於社會潛在治安危害至鉅,竟以上開方式持有客觀上
具有侵害法益危險性之非制式手槍,對社會治安及民眾生命
財產安全,已構成潛在威脅,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
尚能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具有殺傷力之非
制式手槍之數量、期間,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酌
被告之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
,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鑑定結
果,認具有殺傷力,已如前述,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條第1項第1款所列管之槍砲,既非法持有,即屬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
沒收之。
㈡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依卷存訴訟資料,尚無從證明與
本案犯罪事實相關,自無從於本案諭知沒收,附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昇峰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姿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
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手槍 1枝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1。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3.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1個。 4.經鑑定結果:送鑑手槍1枝,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見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1日刑理字第1136034951號鑑定書(【下稱鑑定書】,偵13358卷第219至224頁)。
附表二: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卡片槍 1支 1.即偵13358卷第109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1。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8時1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扣得。 3.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無彈匣。 4.經鑑定結果:送鑑手槍1枝,認係非制式手槍,為仿美國IdealConceal380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槍管暢通,槍枝不具擊發底火功能,無法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前揭槍管經洽鑑定單位,目前尚未有收鑑同型槍管組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爰無法審認是否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見鑑定書、內政部113年5月31日內授警字第1130878449號函【下稱內政部函】,偵13358卷第219至226頁)。 2 槍管(已貫通) 1支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3。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3.經鑑定結果:送鑑槍管1支,認係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目前尚未有收鑑同型槍管組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無法審認是否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見鑑定書、內政部函,偵13358卷第219至226頁)。 3 槍管(未貫通) 1支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4。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4 鑽頭 19支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2。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5 銅刷 2支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5。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6 鐵鎚 1支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6。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7 尖嘴鉗 1支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7。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8 彈頭 8顆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8。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9 空包彈 35顆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9。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10 拋棄式藥桶 158顆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10。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11 彈簧組裝壓模組 1個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11。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12 子彈盤 1個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12。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13 手持電鑽(無電池) 1個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13。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14 K盤 2個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14。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15 磅秤 1臺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15。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16 甲基安非他命 3包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16。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17 裝槍用皮袋 1個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17。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18 六角板手 1組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18。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19 吸食器 1組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19。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20 彈簧 33個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20。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21 銼刀 2支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21。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22 不明粉末(毛重51.44公克) 1包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22。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23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 1支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23。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3.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附表三:
編號 卷別 證據名稱 1 偵13358卷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暨所附槍枝性能檢測照片(第65至79頁)。 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605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第81至91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第95至99頁)。 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605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第103至109頁)。 ⑤臺中市○○區○○路000號現場照片、臺中市○○區○○路000號現場照片、扣案物品照片(第117至122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1日刑理字第1136034951號鑑定書(第219至224頁)。 ⑦內政部113年5月31日內授警字第1130878449號函(第225至226頁)。 2 本院卷 ①海巡署偵防分署苗栗偵緝隊113年度槍保字第9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品照片(第51、61至65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13年9月30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130073134號函及所檢送113年9月27日員警職務報告(第81至83頁)。 ③113年度院槍保字第68號扣押物品清單(第87頁)。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別 偵30043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043號卷 偵13358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358號卷 本院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56號卷
TCDM-113-訴-1056-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