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江進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5,150元,及其中34,6
53元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江進德於90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核發使
用,依約持卡人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
品,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
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迄113年10月
底尚積欠聲請人35,150元未為清償(預借現金25,662元、尚
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8,991元及已到期之利息497元),經聲
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
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額計34,653元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
%計算之利息。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KMDV-114-司促-230-20250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