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周喻晴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傅智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周喻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