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4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炳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5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炳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千元折算1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所載「下午3時15」,應更正為「下午2時40」外,其餘均
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5436號
被 告 林炳杉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炳杉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
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及代價,取得數量不詳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嗣於113年1月25日下午3時15
分許,為警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林炳
杉彰化縣○○鎮○○路00巷00號居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內含有
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支(施用毒品部分,另由本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4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炳杉於偵查中供承不諱,復有彰
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
查獲相片、扣押物品相片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
15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096號鑑驗書等各1份附卷可稽,並
有驗出內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支扣案可佐,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支,因內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無法析離,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周佩瑩
CHDM-113-簡-2412-2025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