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張建發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王東山律師
被 上訴 人 尉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兆蓬
被 上訴 人 江海全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4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字第120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
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
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第三審訴
訟程序中,被上訴人尉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尉榮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董事王碧翠、林佳樺,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以113年度司字第3號裁定選任
傅兆蓬為臨時管理人,有該裁定可稽,茲據上訴人為承受訴
訟之聲明,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次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
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
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
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
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
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
,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
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
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
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
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
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
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
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
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
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
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
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
實、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依系爭313地號土地及系
爭建物之拍賣公告記載,上開房地於100年11月2日查封時,
上訴人代理尉榮公司在場,並未表示其對系爭建物有所有權
或事實上處分權,且系爭建物於101年5月17日經執行法院(
案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48號,下稱系爭執
行事件)為查封登記起,迄今10餘年,上訴人遲至111年1月1
7日始具狀聲明異議,顯違常情,復未能就其主張之系爭建
物興建或尉榮公司移轉事實上處分權之比例,舉證以實其說
,難認其主張為真正。上訴人既非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或事
實上處分權人,就執行標的物即無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
,對於系爭313地號土地,亦無優先購買權,則其主張因被
上訴人江海全聯股份有限公司拍定系爭313地號土地,致其
權利受有損害,亦無理由。從而,上訴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5
條、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㈠確認其就系爭建物權利範圍100
萬分之2,500之所有權存在;㈡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建物
權利範圍100萬分之2,500之強制執行程序;㈢確認其就系爭3
1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萬分之2,500之優先購買權存在;㈣
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00萬元本息,均非正當,不
應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於判決
結果無影響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
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
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481條、第444
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許 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TPSV-114-台上-156-20250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