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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竇文賢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3497號),本院受理後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處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如附件所示。 二、按檢察官就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法 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 2條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 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被告竇文賢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該罪名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竇文娟於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紙附卷可稽(本院簡字卷第29至31頁),參諸上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497號   被   告 竇文賢 男 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段              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竇文賢係竇文娟之胞兄,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 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竇文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13時30分 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區○○里○○路0段000巷00號住處,因故 與竇文娟發生口角糾紛,竇文賢即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朝 竇文娟左臉頰揮一巴掌,竇文娟見狀即伸出右手阻擋,然仍 被打中左臉頰及右手指,造成竇文娟因而受有左顳挫傷、右 手中指瘀青之傷害。 二、案經竇文娟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竇文賢於警詢時坦承不諱,其自白 核與告訴人竇文娟於警詢時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受理家庭暴力 事件驗傷診斷書各1份及現場暨告訴人傷勢照片共8張在卷可 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是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竇文賢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黃 信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 志 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2025-03-19

TNDM-114-易-511-20250319-1

交易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耘遙 選任辯護人 董幸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調偵字第32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交簡 字第1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謝耘遙於民國112年11月2 1日17時9分許,騎乘自行車,沿宜蘭縣宜蘭市三清路由東往 西方向行駛,行經宜蘭縣宜蘭市三清路與民權路2段交岔路 口前時欲左轉往民權路2段,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 行,且依當時係陰天、有照明且開啟、柏油道路乾燥無缺陷 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及此,未繞越道路中心處且未注意其他車輛即貿然左 轉,適蘇姿羽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告訴人黃 晴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均沿宜蘭縣宜蘭市 民權路2段往三清路方向直行至上開路口時,見狀閃避不及 ,因而發生擦撞,致蘇姿羽受有腰部疼痛、右手臂酸痛等傷 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亦致告訴人黃晴愉受有臉 部、右手、右側膝蓋擦挫傷、第三四五手指多處擦挫傷併第 五指深撕裂傷及開放性傷口合併腫脹發炎等傷害。因認被告 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14年 2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 院交簡卷第77頁)。是本件查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但書第3款之情形,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事由,爰依同 法第452條之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判之,並不經言詞辯論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瑜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ILDM-114-交易-55-20250319-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峻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毒偵字第95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苗簡字第121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峻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355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前揭法院以112年度 中簡字第135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2年10月20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 完畢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113年7月9日16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住 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燃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 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於翌(10)日0時30分許 ,因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牌照為逾檢註銷 而在苗栗縣苗栗市中山路與三湖道口為警攔查,林峻杰主動 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17.6公克)及吸食器1組予警 查扣,復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 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 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案 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無 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 管轄法院;又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所明定。又所謂被告所在地,係以起 訴時為準,至其所在之原因,無論自由或強制皆所不問(最 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15號判決要旨)。 三、經查:  ㈠被告林峻杰於民國113年7月9日16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 0巷00弄00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 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 乙節,及被告該次施用之第二級毒品係在臺中市○區○○○街00 號向綽號「小黑」之人購買等情,均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 中均坦承不諱(見毒偵卷第25至26、77至78頁),並有採擷 尿液同意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勘察採證同意書、濫用藥 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 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48至51、79頁 )等在卷可參。是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犯罪地係 在臺中市,非在本院管轄區域。    ㈡又本案於113年10月4日繫屬本院時,被告之戶籍地在臺中市○ ○區○○街000巷00弄00號,且其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乙節,有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30日苗檢熙孝113毒偵953字第 1130025964號函上本院收文章戳、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 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見本院卷第5、53至56頁 )在卷可參。足認本案繫屬本院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中 市,非在本院管轄區域。 四、綜上,本案犯罪地及本案繫屬本院時,被告之住所地均不在 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檢察官誤向本院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自有未合,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衡以本案犯罪地及被告住所 地均在臺中市,同時諭知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4條、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郁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雅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MLDM-114-易-161-20250319-1

沙交易
沙鹿簡易庭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沙交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8893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 刑(114年度沙交簡字第6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 第4項但書第3款,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之情 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 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 因告訴人張倩瑜與被告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於第一審辯 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告訴人提出之11 4年2月21日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暘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SDEM-114-沙交易-5-20250319-1

簡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6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青樺(已歿)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所為114年度簡字第54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114年度偵緝字第13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合議庭認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 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以:被告劉青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前往臺南市○ 里區○○000號倉庫內,徒手竊取李明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 得手,並均持之前往林美英所經營位於臺南市○○市○里區○○0 00○0號回收場變賣。嗣李明吉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經警調 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會同李明吉前往林美英之上開回收廠 查看,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 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列之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 、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 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亦有明文。是管轄第二審之地 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 第452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 判決。 三、查,被告劉青樺於114年2月16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被告既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繫屬本院後、原審判決前死亡,依上開說明,自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察上情,而對被告為實體判決,容有未 洽,是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判決有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 院將原判決撤銷,並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5條之1第1 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 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育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郭育銓提起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時間 物品 1 民國113年6月22日14時整 鷹架平台4個、C型鋼10支、白鐵抽風機遮雨座1座、噴料桶蓋2個、水車架1座 2 113年6月28日19時整 水車風葉2個、白鐵管1座、白鐵窗框1個、鷹架拉架4支、鐵管1支 3 113年6月28日13時整 水塔2座

2025-03-18

TNDM-114-簡上-69-20250318-1

簡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泓林 選任辯護人 朱龍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6 日所為113年度簡字第503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 字第3099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認不應適 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鄭泓林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 實 鄭泓林與陳瑋馨原為非同居之男女朋友,於民國111年8月5日晚 上11時許,在鄭泓林位於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住處,雙方因 陳瑋馨拿取鄭泓林手機一事發生爭執,鄭泓林竟基於傷害之犯意 ,徒手朝陳瑋馨右側臉部揮拳,並將陳瑋馨壓制在地板上,致陳 瑋馨受有右臉部瘀傷2×2公分、右肩瘀傷1×1公分之傷害。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得心證之理由:   訊據被告鄭泓林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因告訴人陳瑋馨拿 取被告手機一事發生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之犯行,辯 稱:伊沒有動手揮拳打告訴人之右臉及身體等處,告訴人所 受傷勢係屬舊傷或其自殘、自傷所造成,均與伊無關云云。 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原為非同居之男女朋友,於111年8月5日晚上11 時許,在被告位於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住處,雙方因告 訴人拿取被告手機一事發生爭執,嗣告訴人於同年月7日至 醫院驗傷,經醫師檢查發現其受有右臉部瘀傷2×2公分、右 肩瘀傷1×1公分之傷害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簡上 卷第39至40頁),且有證人即告訴人之指證、衛生福利部雙 和醫院(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興建經營)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 傷診斷書(下稱雙和醫院驗傷診斷書)、告訴人受傷情形照 片等件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於原審原坦承認罪,嗣提起上訴後,於本院改口否認犯 行,並以前詞置辯。惟:  ⒈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中、偵查時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伊拿 被告手機查看,因被告不願意,欲取回手機,於衝突過程中 ,被告對伊大吼說:「已經忍你很久了」,接著就徒手朝伊 右臉揮拳,並用身體及手將伊壓制在地板上;伊遭被告壓制 時係臉部朝上,可看到被告的臉,且被告係以類似伏地挺身 之動作壓在伊身上等語(見偵卷第15、112頁,本院簡上卷 第95、97、102至103頁)。參以告訴人於偵查時、本院審理 中作證前,均經檢察官、審判長告以證人具結義務及偽證處 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等情,有偵訊筆錄、本院審理筆錄 、證人結文在卷足稽(見偵卷第111、117頁、本院簡上卷第 93、121頁),而偽證罪及誣告罪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 徒刑」,相較於傷害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偽證罪及誣告罪均係屬較重之罪 ,又考量告訴人身為女性,對於大部分女性而言,臉部容貌 完整、無受傷缺損係屬重要之事,衡情告訴人應無於本案作 證時故為虛偽證述,或為誣指被告傷害而自行事後加工、捏 造虛假傷勢,使自己臉部容貌受傷、蒙受皮肉痛苦,並自招 刑度較重之偽證罪或誣告罪責追訴風險之可能,故告訴人上 開證述堪為可信。再參以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告訴 人搶伊手機,伊試圖取回手機時,因告訴人衝撞,故伊才動 手打告訴人,告訴人也有動手反擊等語(見本院訴卷二第51 頁),是堪認於本案衝突過程中,被告確有以徒手朝告訴人 右側臉部揮拳,並將告訴人壓制在地板上之事實。  ⒉告訴人於案發後,經醫師驗傷檢查發現其受有右臉部瘀傷2×2 公分、右肩瘀傷1×1公分之傷害等情,有雙和醫院驗傷診斷 書)、告訴人受傷情形照片附卷足憑(見偵卷第19至23頁) 。本院審酌上開驗傷診斷書係由醫師於本案衝突發生後,經 檢查告訴人之身體、檢驗傷勢情況後所製作之文書,可信度 極高,且告訴人右臉部及右肩所受瘀傷,核與其所述因遭被 告徒手朝右臉揮拳攻擊、將其壓制仰躺在地板上所受之傷勢 部位相同,又告訴人指證其受傷經過情形之證詞堪可採信, 且其所受前揭瘀傷,並非於案發後,為誣指被告而自殘、自 傷所造成,業如前述,再佐以證人即被告之女鄭雅於本院審 理中證稱:伊未曾看到告訴人臉上有舊傷等語(見本院簡上 卷第109頁)。是告訴人所受前揭傷勢,應係於本案衝突過 程中,因遭被告以徒手朝其右側臉部揮拳,並將其壓制在地 板上所致成傷,應堪認定。 ㈢、綜上所述,被告所辯無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如事實 欄所載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原判決撤銷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基於同 一傷害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先後接連以 徒手朝告訴人右側臉部揮拳,並將其壓制在地板上,而致告 訴人受有前揭傷害,係侵害告訴人同一法益,依社會通念, 難以強行分開,應評價為事實上一罪之接續犯,而僅論以一 罪。 ㈡、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⒈按簡易判決處刑,除限制刑罰效果應為輕微之「虛刑」(即 原則上不拘束被告之人身自由,或給予緩刑宣告,或易以罰 金、社會勞動)外,更限制不得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 轄錯誤之諭知,以貫徹刑事簡易程序制度設計之本旨。而無 罪判決,係指經法院為實體之審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 行為不罰之實體判決而言。除單純一罪或數罪併罰案件以判 決主文宣示者外,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因在訴訟上只有一 個訴權,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其一部判決效力及於全部 ,法院如認一部成立犯罪,其他被訴部分不能證明犯罪時, 僅能為單一主文之有罪判決,其不能證明犯罪之部分,則於 判決理由內,說明因係被訴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故此部分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而就實際上言,此仍屬已受法院為實體 審理之無罪判決。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倘其中一部分犯罪不 能適用簡易程序者,全案應依通常程序辦理之,乃訴權不可 分、程序不可分之法理所當然。從而,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除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外,其認案件 有前述不能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者,自應撤銷原判決,逕依 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始符法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 字第1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檢察官起訴及原審判決均 認告訴人因遭被告以徒手揮拳、壓制在地之攻擊行為,除受 有右臉部瘀傷2×2公分、右肩瘀傷1×1公分之傷害外,「另受 有右前臂瘀傷、左前臂瘀傷、右手背瘀傷、右小腿瘀傷及血 腫、左小腿瘀傷、左大腿內側瘀傷之傷害」,惟本院就此部 分認應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後述),揆依前揭規 定及說明,本案即有不能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原審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實有未洽,被告執此為由上訴,為有理由,是 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之撤銷改判,並自 為第一審判決。  ⒉被告就本案所為傷害犯行,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後 ,由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782號案件受理繫屬,後改分 為112年度訴字第169號案件,嗣雖經原審(112年度訴字第1 69號)以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為由,依刑事訴訟 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113年度簡 字第503號為簡易判決處刑,惟被告對該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並於本院簡上訴訟程序中,始終否認犯罪,自難認被告於 原審確已就本案自白犯罪。從而,原審改依簡易判決處刑之 程序,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所定「前項案件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 不符,容有未洽。  ⒊被告於原審並無自白犯罪之認罪真意,且就原審簡易判決提 起上訴,並改口否認犯行,足見被告犯後並未悔悟,亦未盡 力填補告訴人所受損害,犯後態度難謂良好。準此,本案量 刑基礎既已有變更,原審未及審酌此犯罪後態度而為科刑, 亦非妥適。  ⒋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被告上訴或 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 決之刑」,此即所謂不利益變更禁止之原則。惟其所稱:「 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係指第二審法 院依同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規定,認為由被告提起或為被告 之利益而提起之第二審上訴有理由,或其上訴雖無理由,但 原判不當或違法,而將第一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 案件自為第二審判決者而言,不包括同法第369條第2項所定 :「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 者,如第二審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應為第一審之判決」之 情形。因於後者,第二審法院所為之判決,係基於其管轄權 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非「第二審判決」,不生與原無 管轄權之下級審錯誤判決比較輕重之問題,自與上開不利益 變更禁止原則之規定無涉,此乃當然之法理。又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同法第 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是管轄第二審之 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經認案件有刑事訴 訟法第452條所定第一審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而不得適用簡 易程序審判之情形者,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3 69條第2項之規定意旨,應由該地方法院合議庭撤銷原簡易 判決,逕依通常程序審判,所為之判決,應屬於「第一審判 決」(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21號判例意旨參照)。地方法 院合議庭於此情形所為之判決,既屬「第一審」判決,而非 「第二審」判決,即與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2項所定自為「 第一審判決」之性質相同,縱原簡易判決係由被告提起或為 被告之利益而提起上訴者,仍無上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規 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84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故本案雖係被告上訴,但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既有前 述不當情形而應予撤銷,並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暨自 為「第一審判決」,揆諸前開說明,本案即無刑事訴訟法第 370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之餘地,而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 之刑。  ⒌綜上,原審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實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以 原判決有違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是原判決既有 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之撤銷改判,並自為第一審判 決,且無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而得諭 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於案發時為男 女朋友,雙方因告訴人拿取被告手機查看一事致生衝突,詎 被告未能克制自身情緒,率以徒手朝告訴人右側臉部揮拳、 將告訴人壓制在地,致告訴人受有右臉部瘀傷2×2公分、右 肩瘀傷1×1公分之傷害,所為實有不該,應予責難;復考量 被告提起上訴後,改口否認犯行,辯稱其於原審實無自白認 罪之真意云云,且迄今未能主動、積極與告訴人洽談和解、 賠償損害或求得原諒,亦未見被告有何悔悟之意,犯後態度 難認良好;兼衡被告自述學歷為專科畢業,尚需扶養3個小 孩及分擔父母生活費之經濟狀況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115 頁),暨犯罪之情節、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前揭時、地,基於傷害之犯意,以上 述犯罪手段對告訴人為攻擊行為,除使告訴人受有上開右臉 部、右肩之淤傷外,另受有右前臂瘀傷、左前臂瘀傷、右手 背瘀傷、右小腿瘀傷及血腫、左小腿瘀傷、左大腿內側瘀傷 之傷害,亦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明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 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 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而認定犯 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 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 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 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 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 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就本案所為之傷害犯行,除使告訴人受有前 述有罪部分之右臉部、右肩瘀傷外,另受有右前臂瘀傷、左 前臂瘀傷、右手背瘀傷、右小腿瘀傷及血腫、左小腿瘀傷、 左大腿內側瘀傷之傷害等語,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 告訴人之指證、承辦警員職務報告、現場回報紀錄、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現場照片、 告訴人之雙和醫院驗傷診斷書、告訴人受傷情形照片、被告 之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診 斷證明書、被告受傷情形照片等件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發生衝突,惟否認 有何傷害犯行,並辯稱:告訴人四肢傷勢係屬舊傷或其自殘 、自傷所造成,均與伊無關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地,因告訴人拿取被告手機一事,而與告訴 人發生爭執,於衝突過程中,被告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朝 告訴人右側臉部揮拳,並將告訴人壓制在地板上,致告訴人 受有右臉部瘀傷2×2公分、右肩瘀傷1×1公分之傷害等情,業 經本院依憑前述卷證認定,而為有罪之論斷如前。 ㈡、告訴人於案發後,依雙和醫院驗傷診斷書及告訴人受傷情形 照片(見偵卷第19至25頁),雖可見告訴人受有右前臂瘀傷 、左前臂瘀傷、右手背瘀傷、右小腿瘀傷及血腫、左小腿瘀 傷、左大腿內側瘀傷之傷害,惟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 證稱:被告將伊壓制在地板上時,伊有用腳踢被告,所以大 小腿才會受傷;伊手臂所受傷勢,應該是遭被告壓制時受傷 ,或有可能係伊以徒手反擊、毆打被告之過程中,用手打被 告打到瘀傷;嗣伊掙脫被告之壓制或被告自行鬆手後,伊有 打被告一拳,並將被告的眼睛打到流血等語(見本院簡上卷 第95、97、103頁)。則告訴人四肢所受傷勢,究係因遭被 告壓制在地時所傷?抑或是告訴人於反擊時,因以徒手毆打 、腳踢被告而致成傷,實非無疑,即難遽認係因被告之行為 所致。 ㈢、再參以證人鄭雅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聽見爭執聲而進入被 告房間時,有看到告訴人正在打被告,且伊於案發前曾看過 告訴人四肢有舊傷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107至109頁)。益 徵被告辯稱告訴人所受右前臂瘀傷、左前臂瘀傷、右手背瘀 傷、右小腿瘀傷及血腫、左小腿瘀傷、左大腿內側瘀傷,可 能係告訴人於案發前原有舊傷,或於本案衝突中,因告訴人 以徒手毆打、腳踢被告之反擊行為所自行造成等語,尚非全 然無稽。 五、依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舉直接及間接證據,因無從使本 院形成被告就本案所為之傷害犯行,除使告訴人受有前述有 罪部分所認定之傷害外,尚受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其他四肢傷 勢,依罪疑惟輕原則,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惟倘被告 就此部分成立犯罪,因與上開有罪部分具有單純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 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 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規定,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 應適用之程序法),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雅方提起公訴,並由檢察官吳春麗、凃永欽、林 秀濤、李山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思源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5-03-18

TPDM-113-簡上-106-20250318-1

審原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立松 陳建成 李益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94 52號、第51506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 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丙○○、乙○○、甲○○等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3月13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 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 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TYDM-114-審原金訴-25-20250318-1

金簡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君 選任辯護人 張學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不服本院民 國113年10月28日113年度中金簡字第160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4759號、第43858號;一 審移送併辦案號:113年度偵字第40750號),提起上訴,及移送 併辦(113年度偵字第56687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 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怡君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之非法 銷售境外基金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零伍萬 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壹 拾元沒收。   犯罪事實 一、陳怡君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兆富財富管理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富公司,兆富公司之董事長兼總 經理曾奎銘所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罪嫌,由臺北地 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偵字第27036號提起公訴,由臺灣高等法 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判處有期徒刑)聘雇之業務員 。詎曾奎銘、陳怡君均明知非經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 ,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 外基金,亦明知兆富公司係未經核准設立,非屬金管會核准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期貨信託事業 或期貨顧問事業等情,竟共同基於非法代理銷售境外基金之 犯意聯絡,自民國104年9月21日起至111年9月7日止,曾奎 銘推由陳怡君向蔣玉雪、謝錦春、陳世和、唐賓鴻、唐千惠 銷售如各附表所示未經金管會核准之AYERS Alliance Limit ed(中文名:澳豐私人銀行,下以中文名稱之)、City Cred i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下稱CCAM公司)、City Cr edit Investment Bank Limited(下稱CCIB公司)發行之多檔 境外基金,並由陳怡君擔任其所銷售澳豐私人銀行、CCAM公 司、CCIB公司之產品管理人,俟蔣玉雪、謝錦春、陳世和、 唐賓鴻、唐千惠等投資人決定投資後,即由陳怡君帶同前往 香港澳豐私人銀行開立帳戶以申購境外基金等金融商品,並 於回國後,蔣玉雪、謝錦春、陳世和、唐賓鴻、唐千惠再依 陳怡君指示將所申購如各附表所示之基金款項,以外匯結購 美元、日圓或澳幣方式,匯款至如各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 嗣後蔣玉雪、謝錦春、陳世和、唐賓鴻、唐千惠再透過陳怡 君提供之對帳單,或自行登入澳豐銀行、CCAM公司、CCIB公 司網站以確認其基金投資績效,兆富公司、陳怡君再藉此從 中抽取佣金,而以此方式持續銷售境外基金。 二、案經謝錦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蔣玉雪委由鍾 永豐告訴,陳世和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唐賓鴻 、唐千惠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 辦。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以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公訴人 、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本院提示之卷證,均就證據能力部分表 示沒有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再聲明 異議。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 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本判決 所援引以下之非供述證據,因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 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當認有證 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並有附件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具任意性 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境外基金:指於中華民國境外設立,具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性質者」、「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 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 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條第6款、 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違反者,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07條第 2款亦有明文。本法立法意旨是將從事或募集、銷售、投 資顧問境外基金等行為納入規範,以保障投資人權益,並 使國內基金與境外基金得以公平競爭,是關於違反本條文 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07條第2款規定處罰者,自應採實質 認定原則。亦即任何人是否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 關申報生效,而有非法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未經核准或 申報生效境外基金,協助投資人下單購買未經核准或申報 生效境外基金的行為,自不宜侷限拘泥於該行為人是否與 境外基金機構訂有總代理、行紀、信託等民事法律關係, 只要有協助投資人下單購買境外基金的行為者,即屬證券 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2款的「從事或代理銷售」境 外基金的規範範疇。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同法第107條第2款 之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 (二)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 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 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 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 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 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 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第107條第2款違反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未經 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在中華民國境內從 事銷售境外基金者,就其銷售行為之性質而言,含有多次 性與反覆性。是被告於104年9月21日起至111年9月7日止 ,先後多次對告訴人蔣玉雪、謝錦春、陳世和、唐賓鴻、 唐千惠為非法銷售境外基金之犯行,堪認符合一個反覆、 延續性之營業犯類型,在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集合犯之 包括一罪。 (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主體為「任何 人」,是以同法第107條第2款之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只 要事實上有銷售境外基金之犯意與客觀行為之人,或與之 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人,均應論以該罪,並非因 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所成立之罪,無刑法第31條規定適用 之餘地。是被告與曾奎銘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應逕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聲請及併辦意 旨認被告雖不具法人負責人之身分,惟與具身分之人曾奎 銘共同犯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成立共 同正犯,容有未洽,附此敍明。 (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0750號、第 56687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因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 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上訴之論斷:   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 非無見,惟檢察官上訴後,另移送併辦如附表四所示部分, 因與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應併 予審理,原審未及審酌,所認定事實之基礎與量刑因子,均 有所變動,且被告於上訴審時繳回犯罪所得,此部分亦為原 審所未及審酌。原判決既有上開未及審酌之處,自屬無可維 持,應由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予以撤銷改判,並逕依通 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五、撤銷改判部分之量刑審酌: (一)爰審酌被告為謀取私利,未經許可擅自在我國境內非法銷 售境外基金,規避主管機關之管理,所為有害國家正常金 融交易秩序,影響交易市場常規作為,實應予非難,暨被 告於本案介入參與程度;被告之前科素行與自陳之智識程 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按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所定條件外,並須有 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且宣告 緩刑與否,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裁量之事項,法院行 使此項職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外 ,仍應受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以 期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經 查,被告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被告未能與被 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以賠償損失,本案被害人人數非少 ,犯罪情節非輕。從而,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並無暫不 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事,自不宜宣告緩刑,被告及其辯護 人請求宣告緩刑,尚難憑採。 六、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可賺取第一筆下單金額之千分之一為報酬,業據被告 於警詢、偵查中供承明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下未 註明者均同〉113年度偵字第40750號卷〈下稱113偵40750卷 ,以下命名規則相同〉第17頁、103偵14759卷第219頁、11 3交查690卷第105、107頁)。而告訴人蔣玉雪、謝錦春、 陳世和所匯第一筆下單金額分別為美金5萬元(106年4月1 8日、聲請書附表一編號10)、3萬400元(104年9月21日 、聲請書附表二編號1)、22萬4,430元(110年3月16日、 113年度偵字第4075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合計美 金30萬4,830元。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113年度偵 字第5668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的所得也是以第1筆投入資金 的千分之一來計算,附表第一筆投入資金匯入金額有零頭 的部分,其實是手續費,我的所得是用不含手續費來算, 所以唐千惠第一筆匯款10100元美金,應該是用1萬元美金 算的千分之一,是10元美金;唐賓鴻第一筆匯款40200元 澳幣,應該是用4萬元澳幣算的千分之一,是40元澳幣是 被告可獲得報酬共計美金304.83元等語(見本院金簡上卷 第204至205頁),該報酬即為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應 予宣告沒收。 (三)沒收犯罪所得之範圍,應僅以行為人實際因犯罪所獲得之 利益為限,倘行為人並未因此分得利益,或缺乏證據證明 行為人確實因犯罪而有所得,自不應憑空推估犯罪所得數 額並予以宣告沒收,以免侵害行為人之固有財產權。再按 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本規定:「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 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所謂「認定顯 有困難」係指可預期無法對不法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 作出具體確認,或需要不合比例之時間與花費始能查明者 ;而不法利得之估算,乃是藉由蓋然性之考量,決定行為 人獲利之數量,在訴訟上並不採取嚴格證明原則,法院不 受法定證據方法與法定調查程序之限制,在不違反論理法 則與經驗法則下,法院應本於合義務之裁量,而為不法利 得範圍與價額之估算。就被告所收受犯罪所得計算方式中 匯率之選定,審諸近年美元、澳幣匯率走勢,本院認以美 元33、澳幣20.5作為計算依據,應屬合理,是被告所得換 算共約為新臺幣11210元,業據被告全數繳回扣案,為避 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其得,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該等 犯罪所得既已繳回,即無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之問題,自無庸為追徵之諭知,附此敘明。 七、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之說明:   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 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 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 訟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刑事訴訟 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2條、第455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依此,法院對於案情甚為明確之輕微案件,固得因檢 察官之聲請,逕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惟仍應以被告在偵查 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為限,始能 防冤決疑,以昭公允。且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 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 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全案應依通常 程序審判之。從而,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 判決上訴案件,除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外,其認案件有前述不 能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者,自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 為第一審判決,始符法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02號 判決意旨參照)。經本院合議庭於審理後,認檢察官於第二 審移送併辦意旨所示被告犯行與起訴部分有一罪之關係,為 起訴效力所及,顯與原審檢察官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相符合, 而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2款與第452條所定 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情形,揆諸前 揭說明,應由本院合議庭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依上開說明, 本院合議庭撤銷第一審之簡易判決後,應依通常程序而為第 一審判決,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上訴期間內, 向管轄之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2款、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淑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鐘祖聲移送併辦 ,檢察官黃楷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魏威至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 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 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 境外基金之私募,應符合第11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並不得為一 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不符合規定者,視為募集境外基金 ;境外基金之投資顧問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者,亦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境外基金發行 者與其指定之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得在中華民國 境內從事第1項所定業務;其資格條件、申請或申報程序、從事 業務之項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在中華民國境內得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之 種類、投資或交易範圍與其限制、申請或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第1項境外基金,涉及資 金之匯出、匯入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 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 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 銷售境外基金。 附表一:告訴人蔣玉雪投資境外基金部分 編號 購買日期 (西元) 商品名稱 發行人 匯款日期(西元) 匯款金額 投資幣別 收款銀行 收款戶名 收款帳號 1 2018/3/5 ETF11 Ayers Alliance financial group 2019/3/5 42,300 美元 英國 Barclays Bank PLC Ayers Alliance Financial Group Ltd GB62B-ARC000-00000000000 2 2020/2/27 全球利差交易套利兩年期票券 City Credit investment Bank limited 2020/2/27 101,030 美元 Maybank international labuan branch City Credit investment Bank limited 000000000000000 3 2018/4/6 多重組合套利策略票券MASN City Credit Asset Management (cayman) Limited 2019/5/3 2018/4/16 30,330 197,500 美元 DBS Bank Ltd City Credi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0000000000 4 2020/11/23 多重組合套利策略票券MASNII City Credit Asset Management (cayman) Limited 2021/12/2 2020/11/23 201,300 80,480 美元 DBS Bank Ltd City Credi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0000000000 5 2022/1/14 高頻交易策略票券 City Credit Asset Management (cayman) Limited 2022/1/14 189,600 美元 DBS Bank Ltd City Credi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0000000000 6 2017/6/12 穩健型外幣套利票券GS4 City Credit Asset Management (cayman) Limited 2017/6/12 101,050 美元 SMBCJPJT SUMITOMO MITSUI BANKING CORPORATION City Credi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000000000 7 2020/6/17 長盛基金 City Credit Asset Management (cayman) Limited 2020/6/17 43,200 美元 DBS Bank Ltd City Credi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0000000000 8 2022/9/6 長盛基金 City Credit Asset Management (cayman) Limited 2022/9/6 6,825,000 日元 DBS Bank Ltd City Credi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0000000000 9 2017/5/3 多經理人外幣交易票券M3 City Credit Asset Management (cayman) Limited 2017/4/18 150,000 美元 德意志銀行 不詳 不詳 10 2017/4/18 穩健型套利票券GS1 City Credit Asset Management (cayman) Limited 2017/4/18 50,000 美元 德意志銀行 不詳 不詳 附表二:告訴人謝錦春投資境外基金部分 編號 購買日期 (西元) 商品名稱 發行人 匯款日期(西元) 匯款金額 投資幣別 收款銀行 收款戶名 收款帳號 1 2015/9/21 AA基金 GATS Ayers Alliance financial group 2015/9/21 30,400 美元 DEUTSCHE BANK AG Ayers Alliance Litmited 0000000000 2 2016/6/8 AA基金 3YLSNs1 Ayers Alliance financial group 2016/6/8 31,000 美元 DEUTSCHE BANK AG Ayers Alliance Litmited 0000000000 3 2017/7/31 AA基金 多經理人外幣交易票券M3 Ayers Alliance financial group 2017/7/31 19,000 美元 DEUTSCHE BANK AG Ayers Alliance Litmited 0000000000 4 2018/1/18 AA基金 GATS2 Ayers Alliance financial group 2018/1/16 51,000 美元 Barclays Bank PLC Ayers Alliance Financial Group Ltd GB62BARC-00000000000000 5 2018/8/15 AA基金 PEN Ayers Alliance financial group 2018/8/14 196,300 美元 Barclays Bank PLC Ayers Alliance Financial Group Ltd GB62BARC-00000000000000 6 2019/4/11 CCAM基金 LCFUND City Credit Asset Management (cayman) Limited 2019/4/24 100,000 美元 DBS Bank Ltd City Credi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DBSSSGSG-0000000000 7 2019/9/16 CCAM基金 MASN City Credit Asset Management (cayman) Limited 2019/9/16 30,330 美元 DBS Bank Ltd City Credi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0000000000 8 2020/12/16 CCAM基金 LCFUND City Credit Asset Management (cayman) Limited 2020/12/16 16,740 美元 DBS Bank Ltd City Credi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DBSSSGSG-0000000000 9 2021/8/26 AA基金 PEN2 Ayers Alliance financial group 2021/8/26 11,000 美元 Barclays Bank PLC Ayers Alliance Financial Group Ltd GB78BARC-00000000000000 (原誤載為GB62BARC-00000000000000) 10 2021/12/7 CCIB基金 ESGN City Credit investment Bank limited 2021/12/7 37,400 美元 Maybank international labuan branch City Credit investment Bank limited (原誤載為City Credi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MBBEMY2L-000000000000000 附表三:告訴人陳世和投資境外基金部分 編號 匯款日期(民國) 基金名稱 發行人 匯款金額 (美元) 收款銀行 收款戶名 收款帳號 1 110年3月16日 AA基金PEN2 Ayers Alliance financial group 10萬2100元(另有39元手續費) Barclays Bank PLC Ayers Alliance Financial Group Ltd GB78BARC-00000000000000 (原誤載為GB62BARC-00000000000000) 2 110年3月16日 CCAM基金 MASN City Credit Asset Management (cayman) Limited 22萬4430元(另有39元手續費) DBS Bank Ltd City Credi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0000000000 附表四:告訴人唐賓鴻、唐千惠投資境外基金部分 編號 匯款人 匯款日期(民國) 基金名稱 發行人 匯款金額 收款銀行 收款戶名 收款帳號 1 唐千惠 105年4月22日 GPI-A City CreditinvestmentBank limited 1萬100美金 Maybankinternation-allabuanbranch CCIB ProductNomjneesLim-ited-ASLTF(併辦意旨書誤載為CityCreditinvestmentBanklimited) 000000000000000 2 唐千惠 105年4月22日 GCTA City CreditinvestmentBank limited 1萬100美金 Maybankinternation-allabuanbranch City CreditinvestmentBank limited 000000000000000 3 唐千惠 105年8月25日 AA基金GATS AyersAlliancefinancialgroup 4萬185澳幣 DEUTSCHEBANKAG SINGAPORE(併辦意旨書誤載為DEUTSCCHEBANK AG) AyersAllianceLitmited 0000000000 4 唐千惠 105年9月20日 LHGI-4 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cayman)Limited 3萬美金 SumitomoMit-sni BankingcorporationNihon bashiHigashiBran-ch(併辦意旨書誤載為SMBCCJPJT) 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Limited 0000000000 5 唐賓鴻 106年1月10日 AA基金AUD AyersAlliancefinancialgroup 4萬200澳幣 DEUTSCHEBANKAGSINGAPORE(併辦意旨書誤載為DEUTSCHEEBANKAG) AyersAllianceLitmited 0000000000 6 唐賓鴻 106年4月18日 AA基金 M3 AyersAlliancefinancialgroup 3萬100美金 DEUTSCHEBANKAG(併辦意旨書誤載為DEUTTSCHEBANK AGSINGAPORE) AyersAllianceLitmited 0000000000 7 唐賓鴻 106年6月15日 AA基金GH3 AyersAlliancefinancialgroup 3萬美金 DEUTSCHEBANKAG SINGAPORE(併辦意旨書誤載為DEUTSCCHEBANK AG) AyersAllianceLitmited 0000000000 8 唐賓鴻 106年9月4日 CCIB基金AUNOOTE City CreditinvestmentBank limited 2萬美金 Maybankin-t-ernationa labuanbra-n-ch City CreditINVESTMENTBANKLimited(併辦意旨書誤載為CityCreditAssetManagementLimited) MBBEMY2L-00000000000 9 唐千惠 106年11月7日 CCIB基金EURONOTE City CreditinvestmentBank limited 2萬美金 Maybankin-t-ernationa labuanbra-n-ch 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Limited MBBEMY2L-00000000000  唐賓鴻 107年3月8日 GATSⅡ AyersAlliancefinancialgroup 2萬6000美金 BarclaysBankPLC AyersAllianceFinancialGroup Ltd GB62BARC-00000000000  唐千惠 107年4月25日 多重組合套利策略票券MASN 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cayman)Limited 4萬5850美金 DBS BankLtd.singaporve(併辦意旨書誤載為DBSBannkLtd) 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cayman〉Limited(併辦意旨書誤載為CityCreditAssetM 0000000000  唐賓鴻 107年7月11日 0000000000(併辦意旨書誤載為GATSⅡ) AyersAlliancefinancialgroup 2萬9000美金 BarclaysBankPLC AyersAllianceFinancialGroup Ltd GB62BARC-00000000000  唐賓鴻 107年8月22日 多重組合套利策略票券MASN 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cayman)Limited 2萬30美金 DBS BankLtd 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Limited 0000000000  唐千惠 107年10月11日 CCIB基金PPEN City CreditinvestmentBank limited 2萬3000美金 Maybankinternationa1labuanbranch City CreditINVESTMENTBANKLimited(併辦意旨書誤載為CityCreditAssetManagementLimited) MBBEMY2L-00000000000  唐千惠 107年12月25日 00000000000(併辦意旨書誤載為AA基金GATS2) AyersAlliancefinancialgroup 1萬5050歐元 BarclaysBank PLC AyersAllianceFinancialGroup Ltd GB60BARC-00000000000  唐賓鴻 107年12月25日 多重組合套利策略票券MASN CityCreditA-ssetManagement(cayman)Limited 4萬美金 DBS BankLtd 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cayman〉Limited(併辦意旨書誤載為CityCreditAssetM 0000000000  唐千惠 108年1月24日 00000000000(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一年期ETF套利票券4) AyersAlliancefinancialgroup 1萬6000美金 BarclaysBankPLC AyersAllianceFinancialGroup Ltd GB62BARC-00000000000  唐千惠 108年3月22日 00000000000(併辦意旨書誤載為AA基金GATS2) AyersAlliancefinancialgroup 1萬歐元 BarclaysBankPLC AyersAllianceFinancialGroup Ltd GB60BARC-00000000000  唐賓鴻 108年3月22日 CCAM基金LCFUUND 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cayman)Limited 5萬30美金 DBS BankLtd.singaporve(併辦意旨書誤載為DBSBannkLtd) 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NOMINEE〈cayman〉Limited(併辦意旨書誤載為CityCreditAssetM DBSSSGSG-0000000000  唐賓鴻 108年4月26日 CCAM基金LCFUUND 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cayman)Limited 5萬美金 DBS BankLtd 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NOMINEE〈cayman〉Limited(併辦意旨書誤載為CityCreditAssetM DBSSSGSG-0000000000  唐千惠 108年6月28日 00000000000(併辦意旨書誤載為AA基金GATS2) AyersAlliancefinancialgroup 1萬歐元 BarclaysBankPLC AyersAllianceFinancialGroup Ltd GB60BARC-00000000000  唐千惠 108年7月16日 多重組合套利策略票券MASN 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cayman)Limited 8250美金 DBS BankLtd 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cayman〉Limited(併辦意旨書誤載為CityCreditAssetM 0000000000  唐千惠 108年8月7日 00000000000(併辦意旨書誤載為AA基金GATS2) AyersAlliancefinancialgroup 1萬4400澳幣 BarclaysBank PLC AyersAllianceFinancialGroup Ltd GB79BARC-00000000000  唐賓鴻 108年8月7日 多重組合套利策略票券MASN 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cayman)Limited 1萬5200美金 DBSBankLtd 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cayman〉Limited(併辦意旨書誤載為CityCreditAssetM 0000000000  唐千惠 108年10月1日 00000000000(併辦意旨書誤載為AA基金GATS2) AyersAlliancefinancialgroup 2萬澳幣 BarclaysBankPLC AyersAllianceFinancialGroup Ltd GB79BARC-00000000000  唐賓鴻 108年10月1日 InvesymentGsp(併辦意旨書誤載為CCIB基金GSP) City CreditinvestmentBank limited 2萬美金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Maybankinternation-allabuanbranch) City CreditINVESTMENTBANKLimited(併辦意旨書誤載為CityCreditAsset-ManagementLimited) MBBEMY2L-00000000000  唐賓鴻 108年11月18日 InvestmentFundsubscri-ption(併辦意旨書誤載為CCIB基金NPTN) City CreditinvestmentBank limited 2萬9200美金 Maybankinternation-allabuanbranch City CreditINVESTMENTBANKLimited(併辦意旨書誤載為CityCreditAssetManagementLim MBBEMY2L-00000000000  唐賓鴻 108年12月23日 CCIB基金PBIN City CreditinvestmentBank limited 5萬30美金 Maybankinternation-allabuanbranch City CreditINVESTMENTBANKLimited(併辦意旨書誤載為CityCreditAssetManagementLimited MBBEMY2L-00000000000  唐千惠 109年2月20日 InvesymentGCTA-S2(併辦意旨書誤載為全球利差交易套利兩年期票券) City CreditinvestmentBank limited 5萬美金 Maybankinternation-allabuanbranch City CreditinvestmentBank limited 000000000000000  唐千惠 109年3月27日 ETF7 AyersAlliancefinancialgroup 2萬9050美金 BarclaysBank PLC AyersAllianceFinancialGroup Ltd GB62BARC-00000000000  唐賓鴻 109年4月24日 全球利差交易套利兩年期票券 City CreditinvestmentBank limited 5萬美金 Maybankinternation-allabuanbranch City CreditinvestmentBank limited 000000000000000  唐賓鴻 109年6月8日 多重組合套利策略票券LCFUND(併辦意旨書誤載為多重組合套利策略票券MASNⅡ) CCAM基金LCFUUUND 5萬美金(併辦意旨書誤載為CityCredi-tAssetManagemcayman)Limited) DBSBankLtd 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cayman〉Limited(併辦意旨書誤載為CityCreditAssetM 0000000000(併辦意旨書誤載為0000000000)  唐賓鴻 109年6月8日 InvestmentH-YFX(併辦意旨書誤載為HYFX) City CreditinvestmentBank limited 5萬美金 Maybankinternation-allabuanbranch City CreditCapital(Labuan) Ltd 000000000000000  唐千惠 109年7月7日 多重組合套利策略票券MASN 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cayman)Limited 3萬1000美金 DBS BankLtd CityCreditA-sset MGT(併辦意旨書誤載為CityCreditt AssetManagementLimited) 0000000000  唐千惠 109年12月8日 多重組合套利策略票券MASNⅡ 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cayman)Limited 2萬2700美金 DBS BankLtd CityCreditA-sset MGT(併辦意旨書誤載為CityCreditt AssetManagementLimited) 0000000000  唐賓鴻 109年12月8日 多重組合套利策略票券MASNⅡ 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cayman)Limited 1萬8300美金 DBS BankLtd City CreditAsset MGT(併辦意旨書誤載為CityCreditAssetManagementLimited) 0000000000  唐賓鴻 110年1月22日 InvestmentPBIN-S2(併辦意旨書誤載為CCIB基金ESGN) City CreditinvestmentBank limited 1萬500美金 Maybankin-t-ernationa labuanbra-n-ch City CreditINVESTMENTBANKLimited(併辦意旨書誤載為CityCredditAssetManagementLimited) MBBEMY2L-00000000000  唐千惠 110年3月19日 多重組合套利策略票券MASN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多重組合套利策略票券MASN) 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cayman)Limited 5萬5830美金 DBS BankLtd City CreditAsset MGT(併辦意旨書誤載為CityCredditAssetManagementLimited) 0000000000  唐千惠 110年3月19日 Investment(併辦意旨書誤載為CCIB基金ESGN) City CreditinvestmentBank limited 1萬美金 Maybankin-t-ernationa labuanbra-n-ch City CreditINVESTMENTBANKLimited(併辦意旨書誤載為CityCredditAssetManagementLimited) MBBEMY2L-00000000000  唐千惠 110年5月28日 多重組合套利策略票券MASNⅡ 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cayman)Limited 6萬8545美金 DBS BankLtd City CreditAsset MGT〈VY〉LTD(併辦意旨書誤載為CityCredittAssetManagementLimited) 0000000000  唐賓鴻 110年5月28日 多重組合套利策略票券MASN 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cayman)Limited 2萬7048美金 DBS BankLtd City CreditAsset MGT〈VY〉LTD(併辦意旨書誤載為CityCredittAssetManagementLimited) 0000000000  唐賓鴻 110年8月27日 CCAM基金LCFUUND 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cayman)Limited 3萬7300美金 DBS BankLtd.singaporve(併辦意旨書誤載為DBSBannkLtd) CCAM Nomineeco.Ltd(併辦意旨書誤載為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Limited) 0000000000(併辦意旨書誤載為DBSSSGSG-0000000000)  唐賓鴻 111年3月22日 多重組合套利策略票券MASNⅡ 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cayman)Limited 2萬200美金 DBS BankLtd.singaporve(併辦意旨書誤載為DBSBannkLtd) CityCreditA-sset MGT CO.LTD(併辦意旨書誤載為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Limited) 0000000000  唐千惠 111年6月17日 LCFUND(併辦意旨書誤載為長盛基金) 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cayman)Limited 2萬800美金 DBS BankLtd CCAM Nomineeco.Ltd(併辦意旨書誤載為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Limited) 0000000000  唐賓鴻 111年6月17日 多重組合套利策略票券MASNⅢ 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cayman)Limited 13萬6800美金 DBS BankLtd City CreditAsset MGT CO.LTD(併辦意旨書誤載為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Limited) 0000000000  唐千惠 111年9月7日 多重組合套利策略票券MASN 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cayman)Limited 2萬30美金 DBS BankLtd City CreditAsset MGT CO.LTD(併辦意旨書誤載為City CreditAssetManagementLimited) 0000000000

2025-03-18

TCDM-113-金簡上-152-20250318-1

沙交易
沙鹿簡易庭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沙交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福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5304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 刑(114年度沙交簡字第3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 第4項但書第3款,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之情 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 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被告王福沅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 罪。茲因告訴人林月照、陳儀蓁與被告於本院調解成立,告 訴人2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 錄、告訴人2人提出之114年1月17日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 稽,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暘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SDEM-114-沙交易-4-20250318-1

交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晉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2405號),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江晉輝於民國113 年5月27日15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 ,自址設臺南市○市區○○里○○00○000號之回收場內,欲倒車 往臺南市新市區南133線行駛,本應注意駕駛車輛倒車時, 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 輛及行人,且大型汽車須派人在車後指引,如無人在車後指 引時,應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並促使行人及車輛避讓 ,而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視距良好,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其他車輛通過,且未派 人在車後指引或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以促使行人及車輛 避讓,而逕行倒車;適有告訴人陳燕貞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新市區南133線由西往東行駛 ,至上處時見狀煞車不及因而兩車發生擦撞,告訴人並因此 受有右側第二到第六肋骨骨折、右側肺挫傷併創傷性氣血胸 、右肱骨幹骨折、左肱骨粉碎性骨折及手肘半脫位、軀幹及 四肢多處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 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   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刑 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於第一 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院爰適用通常程序,並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TNDM-114-交易-301-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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