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顯堂
指定辯護人 陳俞伶律師(本院約聘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顯堂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MLDM-112-交訴-73-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