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江本善地政士即被繼承人郭璧菘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甲○○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均為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一;又為
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
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且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時,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
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此觀民法第1129條、第1132條規定自明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414號民
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1年
度司家催字第266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
贈人為公示催告。現公示催告期滿,被繼承人留有臺南市○○
區○○○○段000○0地號土地。又被繼承人尚積欠地價稅新臺幣
(下同)296元、金融機構債務781,826元,是為清償被繼承
人所欠稅款及債務,爰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所
示之遺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屬民法第1129條所
定之「其他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1179條第2項規定可知
變賣遺產為親屬會議應處理之事項,聲請人得聲請法院許可
同意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遺產。又聲請人已就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已期滿之情,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訛。復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被繼承人所有,又依聲請人所
提之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被繼承人僅遺有存款1,
067元,則被繼承人所有之不動產倘不予變賣,顯無法清償
債務,亦無法償付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報酬及代墊費用,此
有聲請人提出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66號民事裁定、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12年地價稅繳款
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影本附卷可稽。
故聲請人為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聲請本院認可變賣被繼承
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附表:
財產種類 地 號 面 積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928平方公尺 九分之一
KSYV-113-司家拍-10-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