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99號
原 告 廖唯滋
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律師
潘洛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承泰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為被繼承人廖張碧華之遺產,
遺產金額新臺幣(下同)2,731,579元(見本院卷第29頁之財政
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被繼承人廖秀雄之遺產,遺
產金額178,656元(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3頁之財政部臺北國稅
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原告主張其對被繼承人廖張碧華之應繼
分為四分之三,對被繼承人廖秀雄之應繼分為二分之一,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38,012元(【2,731,579× 3/4 】+【178
,656× 1/2】 =2,138,012),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
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
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SLDV-114-家補-199-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