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仕祐
具 保 人 蕭宜姍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2
65號、第12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宜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
文。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被告具保責
付沒入之,依該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
㈠被告因蕭仕祐竊盜等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
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5萬元,由具保人蕭宜姍於同日繳納指定之金額,將被告
具保釋放等情,有113年11月19日偵訊筆錄、嘉義地檢署收
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
款臨時收據附卷可考(偵11265卷第37、50-51頁),此部分
事實已堪認定。
㈡被告經合法傳喚後,並無另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庭之
情形,然其未遵期於114年1月2日到庭行準備程序,嗣經本
院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卷第23、24之
1頁)、刑事報到單(本院卷第45頁)、拘票(本院卷第61
頁)、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卷第49頁)、法院在監在押簡列
表(本院卷第55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
偵字第1140700992號函及所附報告書(本院卷第59、65頁)
附卷可稽。
㈢具保人無在監在押之情,其經本院通知應於114年1月2日督促
被告到場,卻未督促被告到庭等,有本院嘉院弘刑謙113易1
148字第1130018420號函、送達證書、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簡
列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5-29、77頁)。
㈣此外,被告目前並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法
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紙在卷可佐(本院卷第75頁)。綜上,
足見被告顯已逃匿,依照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
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CYDM-113-易-1148-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