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易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宇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易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立揚
綠能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1,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
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