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80號
原 告 陳麗香
被 告 陳弘林
陳建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盈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
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930,000元【原
告請求判令被告修繕漏水問題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核
定為1,650,000元,加計原告請求賠償280,000元,共1,930,000
元】,應繳裁判費20,10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TNEV-113-南簡補-580-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