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補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張玉宜
被 告 廖裕輝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事實理由,原
告是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0號8樓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漏水而滲漏至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0
號7樓房屋,請求被告修繕系爭房屋至不漏水狀態,或負擔修繕
費用容忍原告進入系爭房屋內進行修繕,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40萬元,其中系爭房屋漏水部分修繕至不漏水狀態所需之
費用,暫依原告所提駿瑩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報價單所載18萬9,00
0元為核定依據,加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4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暫核定為58萬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
,倘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KLDV-114-補-231-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