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萬里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萬笙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立自強國民中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03,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TYDV-114-補-386-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