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交簡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羿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3313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原案號:113年度交易
字第567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江羿宏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
項及濃度值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第11行「4-甲基甲基卡西酮
濃度為278ng/mL」應更正為「4-甲基甲基卡西酮濃度為68ng/m
L,4-甲基麻黃鹼濃度為298ng/mL」、證據增列「被告江羿宏
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自願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檢驗
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應更正為「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
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政院於113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生
效之「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
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明定:「五、愷他命
代謝物:(一)愷他命(Ketamine):100ng/mL。同時檢出
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時,兩種藥物之個
別濃度均低於100ng/mL,但總濃度在100ng/mL以上者。(二)
去甲基愷他命:100ng/mL。六、其他...氟硝西泮(Flunitr
azepam):50ng/mL;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
hinone、Mephedrone、4-MMC):50ng/mL」。
㈡查本案被告江羿宏檢驗結果尿液中愷他命代謝物、氟硝西泮
代謝物、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呈陽性反應,其中愷他命代謝
物中之去甲基愷他命濃度為278ng/mL、氟硝西泮代謝物中之7
-胺基氟硝西泮濃度為158ng/mL、4-甲基甲基卡西酮代謝物
中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濃度為68ng/mL,4-甲基麻黃鹼濃度為2
98ng/mL,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
告1份附卷可考(警卷第28頁),已超過上開公告之濃度值
,而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情況甚明。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情形。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施用毒品對人之意
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施用毒品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
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
眾安全,而其於施用毒品後尿液所含毒品濃度達行政院公告
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
度,仍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雖未
發生交通事故,但仍有危害行車安全之虞,至有不該,惟念
其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施用毒品種類、駕車行駛於道路時間長短,前
科素行,暨於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本院交易卷
第2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仲斌提起公訴,檢察官邱亦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3313號起訴書所載犯
罪事實暨證據:
一、犯罪事實
江羿宏於民國113年9月28日16時許,在嘉義市北香湖公園,
以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摻入香菸點火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三
級毒品1次,復於113年10月1日19時15分前不詳時間,施用
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俗稱FM2)、4-甲基甲基卡西酮(俗稱喵
喵)。詎其仍基於施用毒品後駕車之故意,於113年10月1日1
9時15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嘉義市○區○○
街00號前時,因車內飄散愷他命燃燒過後之氣味而為警攔查
,嗣由其配合警方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則呈愷他命代謝
物、氟硝西泮代謝物、4-甲基甲基卡西酮陽性反應,且去甲
基愷他命濃度為278ng/mL、7-胺基氟硝西泮濃度為158ng/mL
、4-甲基甲基卡西酮濃度為278ng/mL,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
被告江羿宏經傳未到,其於警詢時對於曾施用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後駕車之犯行供認不諱,並有自願採尿同意書、濫用藥
物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
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案件測試觀
察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案事證明確,其犯嫌洵堪認定。
CYDM-114-嘉交簡-59-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