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8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亞筑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7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TYEV-113-桃補-785-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