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4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銘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7
11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
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1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審理範圍
本案經被告提起上訴,於上訴理由狀及準備程序期日中,均
表明僅就原審判決關於科刑部分提起上訴,其他部分不上訴
(本院卷第9頁至第11頁、第68頁)。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
第3項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之刑,就犯罪事實
、罪名則均依原審判決之認定。
二、上訴意旨
上訴人即被告許銘華(下稱被告)提起上訴,係以其在原審
判決後,已經與被害人和解,同意分八期賠償共新臺幣(下
同)40,000元,並已給付二期,爰請求從輕量刑。並提出據
被害人陳文瑞附註請求本院給予被告機會之雙方和解書(本
院卷第15頁),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本院卷第13
頁)為證。
三、本院之判斷
㈠刑之加重減輕部分
被告經原審法院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
,並構成累犯,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就其未扣案犯罪所得K
金耳環、鐵盒子各1個、現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諭知
沒收。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
度簡字第78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9月27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是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成
立累犯一節,業據起訴書載明,並提出刑案查註紀錄表1份
為憑,且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相符。審
酌被告前案犯行與本案均為竊盜之財產犯罪,二者所犯罪名
、保護法益均相同,且同為故意犯罪,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
後,仍再次實施本案犯行,足見其有反覆實施犯罪傾向,且
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復無任何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以致被告
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之罪責,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
害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量刑審酌之說明
⒈按法院為刑罰裁量時,除應遵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重複
評價禁止原則,以及刑法所規定之責任原則,與各種有關實
現刑罰目的與刑事政策之規範外,更必須依據犯罪行為人之
個別具體犯罪情節、所犯之不法與責任之嚴重程度,以及行
為人再社會化之預期情形等因素,在正義報應、預防犯罪與
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等多元刑罰目的間尋求平衡,而為適當
之裁量。又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
之事項,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
所列事項而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
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或不當。
⒉本案原審法院係審酌被告有竊盜、毒品等前科(構成累犯部
分不予重複評價),仍不知自省,貪圖不法利益,竊取告訴
人所有之K金耳環、鐵盒子各1個及現金3萬元,致告訴人受
有財產損失;犯後雖坦承犯行,然(當時)並未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是其犯罪所生損害並無任
何彌補;併考量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工程外包
商,月收入5萬餘元,未婚,無子女,與母親同住等一切情
狀,量處有期徒刑8月之刑。經核其量刑已經以被告之罪責
為基礎,詳與審酌各項相關之有利、不利因素,並與比例原
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均不相違背。被告上訴雖以
其嗣後已經與被害人成立和解,並已支付部分之賠償云云,
然本件被告所犯前開罪名,其最低法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
加以其所犯構成累犯,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僅酌量加重並諭知
有期徒刑8月之刑,已屬從寬,並無過重。被告嗣原審判決
後雖與被害人成立民事和解允諾賠償,並已給付部分金額。
然姑不論其所為,不僅原屬其依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應負
之責任,苟經先行給付被害人,嗣後猶可自已經原審判決諭
知應沒收之範圍內扣除,並無所費,遑論其在案發後,均遲
不賠償,及至本院二審審理時,始為求從輕而與被害人和解
,履行時間猶拖延甚長,實難據此即認其犯後態度或其他量
刑因子已有足供推翻原判決所量刑度之變動。至於被告另稱
其家中均賴其支持而請求從輕云云,然其情事縱令為真,原
屬被告於犯罪前即已存在並知悉之事實,乃其仍選擇下手犯
罪,是其再以此請求從輕量刑,自無從採取,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經核原審判決之量刑並無不當。被告上訴執
前開情詞,指摘原審量刑不當,請求本院再給予機會云云,
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廷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KSHM-113-上易-469-20241217-1